吉林腾达煤矿致30人死亡透水事故责任人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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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7:0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吉林12月20日消息 (记者 毛更伟 实习记者 陶楠) 12月20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对发生于2005年的吉安腾达煤矿“4-24”透水事故的六名被告人进行了依法宣判。“4-24”特大透水事故共造成煤矿30人死亡。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人为的重特大责任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对吉安煤矿曹会杰、曹会忠、封国宝、刘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吉安煤矿矿长曹会杰和吉安煤矿隐名矿主曹会忠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吉安煤矿技术矿长刘金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吉安煤矿生产矿长封国宝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吉安煤矿值班矿长李云鹏和吉安煤矿生产班长孙信元有期徒刑四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