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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庐县民政局替车祸无名死者索赔3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05:18 今日早报

  桐庐法院一审判肇事司机全额赔偿,这是我省民政部门首次为无名死者主张民事权利

  □通讯员 桐检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如果不是死者身份特殊,桐庐司机姚某开车打瞌睡撞死人的交通事故,在处理上与其他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无两样,赔偿死者家属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姚某车祸中的死者身份特殊在于,事故过去一年多了,仍不知道他的身份。

  12月20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姚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桐庐县民政局)33.8666万元。

  民政局为

交通事故中的死者主张民事权利,这在省内还是第一次。

  司机打瞌睡撞死无名男子

  去年10月31日晚11点40 分左右,姚某驾驶浙A·Y5382号轻型货车途经桐庐县05省道瑶琳镇吴家村地段时,因疲劳过度打起了瞌睡,姚某驾驶的车辆失去控制,撞上对向道路边步行的一男子,造成该男子头、胸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男子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东西,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死亡男子的身份却一直无法查明。

  民政部门向肇事司机索赔

  今年9月, 在该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审理时,桐庐县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这得力于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份建议。

  原来,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没有利益关系人和单位为无名氏死者主张民事索赔权利。检方考虑如果日后死者亲属出现,再行追索死亡赔偿金,将可能产生诉讼困难。于是,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发出建议,建议民政部门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姚某赔偿无名氏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合计33.8666万元。

  桐庐检察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有义务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法律救助,即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

  谁是赔偿权利人成争执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肇事司机的辩护人认为,桐庐县民政局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范围,其主体身份不符,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姚某的犯罪行为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现被害人已死亡,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法律保护。因被害人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向侵害人主张权利,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从社会救助的角度提供法律援助,代为被害人亲属行使权利,使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该法有关规定,身份不明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伤亡的,损害赔偿金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而身份不明之人是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三无人员”,属社会救助对象,民政局是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由其代为被害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对于赔偿款,民政局表示将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以提存方式或专项资金方式保存,一旦受害人亲属出现,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赔偿款交还其亲属,如果其亲属5年内未出现,该款可用于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新闻链接

  记者检索有关资料,发现无名氏(流浪人员)遭遇交通事故被撞死撞伤,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代为主张民事权利的案件还不少。与桐庐这起案件一审判决的情形不同,有的经调解结案,有的一审被法院驳回。

  ●去年9月18日,洪某驾二轮摩托,在安徽桐城境内将无名流浪女撞倒在地,随即驾车逃逸。随后,陈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经过此处,将倒在东侧车道内的流浪女碾轧,造成流浪女重伤(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桐城市民政局作为无名流浪女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洪某、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5.8万余元。经调解,三被告共同赔偿16.25万元(含医疗费)给桐城市民政局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由其对流浪女予以妥善照顾。

  ●今年6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的卢某开车撞死一流浪汉。此后,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月14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调解下,卢某和单位支付无名流浪汉赔偿款6.2万元。结案后,民政局将赔偿款存入专门账户。

  ●今年7月21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遭遇

车祸死亡特殊
维权
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司机罗某及保险公司向原告(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支付赔偿款共计15.4万余元。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今年12月,高淳县法院一审驳回民政局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两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的请求。高淳县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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