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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学校禁开除品行不良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2:36 新京报

  本报讯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许多委员表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前两次审议时委员提出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针对校园周边环境增加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草案的修订同时突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对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草案规定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草案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特写

  “有缺点”还是“不规范”?委员细推敲

  多位委员在分组审议中字斟句酌,以保证立法严谨准确

  本报讯“品行”一词属于道德范畴用语,法律如此规定会不会伤害未成年人尊严?

  用“行为”替代会不会更准确?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李连宁、蒋正华等多位委员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十八条字斟句酌。该条款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立法目的是让学校和老师对一些学习或者表现“落后”的学生一视同仁。

  “老人都有缺点,何况小孩?”蒋正华委员首先提出,品行有缺点表述不确切,应为“缺点比较明显”。庞丽娟委员接着话题延伸指出,品行一词具有道德定性,听起来不舒服,应该去掉。她的话引起列席代表黄代放的共鸣,“品行属于道德范畴术语,法律不应该从人格上判断。”黄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心理有缺陷”。袁驷委员则认为,改为“品行不规范”更确切。

  “表述挺准确的”,李连宁委员持相反观点,他认为条款规定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针对性强,用语没有歧视色彩,没有伤害未成年人尊严。不过,他也同意,可以考虑用“心理和行为有缺点”替代原文,可以减弱道德色彩。

  在分组审议中,委员就草案中一些细微的表述纷纷发表意见,如王祖训委员提出,“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讨论,可以听取有表述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可以”应改为“应当”,以突出其必要性。立法,讲究严谨、准确,就这样体现在一个词语、一个标点的推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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