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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董事长涂景新由死缓改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8: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2月24日讯 (记者文刚) 历经近8年震惊全国的涂景新案近日终审落锤。曾被控以贪污、挪用公款等数项罪名被判处死缓的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称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董事长涂景新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涂景新妻子王慧艳,以及其同案的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原助理黄智忠,日前均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宣告无罪。

  新大地总公司应属国有

  涂景新等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有3被告人:涂景新,江西义安县人,原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王慧艳,吉林省蛟河县人,涂景新之妻;黄智忠,广东信宜市人,原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贸处处长、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下称海南机设公司)经理。

  1999年10月21日,涂景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01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提起公诉。2003年5月19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涂景新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逃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王慧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黄智忠犯挪用公款罪,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判决之后,涂景新等人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4年12月15日,3人被取保候审。

  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国有企业。海南机设公司1993年3月12日向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工商局提交的《关于申请成立“江西省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的报告》、海南省机械工业局1993年关于同意成立该公司的批复,到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都明确表明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海南机设公司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海南机设公司向江西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公证表》等都能证实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海南机设公司提供注册资金成立的。

  省高院由此认定,江西新大地公司是由国有公司即海南机设公司提出申请,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该公司用于经营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本公司及海南机设公司名义的贷款。而其中少部分为涂景新的财产,但比例过小。而且,自从2000年1月,海南机设公司在江西新大地公司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为全民所有制性质至今,均按国有公司的性质派员管理、经营。因此,无论是从初始投资情况还是现实经营情况,都没有理由将江西新大地公司视为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

  

审计鉴定存在问题

  关于原审判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的事实,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原判认定的这些事实依据的是海南省审计厅的审计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会计鉴定,但无论是审计还是鉴定都存在问题。

  省高院认为,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案发时1999年10月,历经6年多的时间,但有关机关却从1996年开始进行审计和鉴定,在此前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情况、盈亏情况、涂景新的投资情况,均不清楚。根据有关材料,涂景新在经营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期间,于1995年11月2日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并已全部还清,而这500万人民币的贷款与海南机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简单地认定为海南机设公司的下属企业,任意取舍某一时间段进行审计和鉴定,并不科学也不客观。

  其次,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将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的数额,认定为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究竟是多少,没有原始的会计凭证。审计和鉴定的依据是个人的回忆。例如原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负责租金审核的负责人夏良汉的回忆称,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出租江西展览中心的租金收入情况是:1996年月收入大概60万元人民币,1997年月收入大概70万元人民币,1998年和1999年月收入大概80万元人民币;江西新大地总公司部分收取租金的收款员回忆称,多的每月40多万元人民币,少的每月十几万元人民币。根据以上情况,综合分析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相差2000多万元人民币,进而认定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人私人账户的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但是夏良汉和收款员的回忆没有原始凭据,不能证明交了多少给王慧艳,因而不能证明这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来源于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

  终审判决3名被告无罪

  省高院同时还查明,2556万元人民币的去向不清。根据司法会计鉴定,2556万元人民币中有1600多万元人民币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会计、出纳存入的,不是涂景新、王慧艳存入的。案发后,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中仅有存款11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款项都是谁支取的,去了哪里。

  省高院因此认为,一审判决涂景新、王慧艳构成挪用公款罪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原审法院认定1993年至1998年间,涂景新、王慧艳挪用公款696万元人民币,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另外,因涂景新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亦不宜认定构成脱逃罪。

  针对一审中认定的黄智忠挪用公款和徇私舞弊,省高院认为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无罪;并对涂景新被查封之房产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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