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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交警协助报社向违章者收取曝光费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8:45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郭宏鹏

  本报《泉州违章者须交30元“曝光费”公众质疑:是方便车主还是借机敛财》一文12月18日见报后,福建省泉州市交警支队紧急叫停了30元“信息费”的征收工作,并将泉州晚报社广告部工作人员从城区3个交通违法行为受理窗口全部撤出。闻知此讯后,泉州广大司机无不拍手称快。

  12月22日,记者首先来到市交警支队执法窗口,工作人员的话印证了司机的说法,“违章交200元就可以了,公告费不需要交了。”记者接着赶往鲤城交警大队受理大厅,值班民警答道:“停收了,好几天了。”

  泉州晚报社广告部主任面对舆论监督则坚持认为收费有理:他们是“应广大司机的要求,才指派专人到交警处理窗口收取登报费用。所收费用全部出具正式税务发票”。“广告经营是经过批准的,价格制定并不需要经过物价部门审批”。在省交警总队纪检监察室的同志前来调查此事时,他们拒绝提供有关账册,声称“交警支队并未从中获利,也未参与分成”。

  记者手里就有一张此类发票,项目“信息费”,金额“30元”。但记者注意到,这是服务业发票,而不是广告业发票。就30元公告费的合理性问题,许多司机提出质疑:报社如果不“借助”交警部门,能收上所谓的登报信息费吗?司机不交登报费就不能处理违章记录,就不能验车,他们是不情愿被“胁迫”交费的。交警是借报社之手向司机乱收费的,即使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交警拿“回扣”,为自己敛财,那也是交警替报社广告部敛财。

  泉州市交警支队及时纠正了错误做法,将报社收费人员“请”出了执法窗口,支队领导也一再解释,泉州情况特殊,人户分离现象严重,造成相当数量的

机动车主实际通信地址与原车辆登记信息不符,不少车主由于没有收到违法通知及时接受处理,车辆信息被锁定而无法正常年检。而公告送达则“有利于提高信息送达率,提高交通违法处理率,减少车辆信息被锁定率”。

  对此说法,不少车主不敢苟同。他们认为,泉州晚报并非户户订阅,大家没有养成查阅报纸的习惯。即使

邮政明信片被退回,车主还可以到泉州交警网上免费查询,再说车辆年检时获悉违章记录再处理也不迟,福州等电子监控车辆违法信息处理并不收滞纳金。车主通信地址与登记信息不符的,年检时完全可以予以更正,以此为由强迫车主交登报费,实在不应该!

  泉州交警一方面表示诚恳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改进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一方面又拒不承认收费的违法性,认为钱是报社收的,与己无关,显然并没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危害性。值得三思!

  本报泉州12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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