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物药品厂非法经营禽流感疫苗案宣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17:26 新华网 | |||||||||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25日电(记者汤计、姚均芳)非法经营禽流感疫苗的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及其7名管理人员,22日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判决。 这次接受法庭公开宣判的被告人有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助理、生物制药事业部副部长沈红军,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原法定代表人王家福,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北京经营部3位原副总经理马凯峰、尹忠良、张秀文,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生物制药事业
这7名被告人于2005年11月先后被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后被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最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及沈红军等7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起诉书认定被告单位生物药品厂为牟取利益,生产销售无批号禽用疫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查明,被告单位生物药品厂虽然取得研发和为研发而生产涉案产品的资格以及销售本厂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的资质,但涉案产品属只可为研发而生产的产品,为营利而生产并销售则应经批准许可。被告单位为追求利益,在未经批准允许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涉案兽药产品,违反了兽药生产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查明,被告人沈红军、王家福、马凯峰、尹忠良、张秀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内蒙古生物药品厂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被告人沈红军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被告人王家福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对被告人马凯峰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对被告人尹忠良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对张秀文以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徐明伟、魏学峰被判无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