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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立法体现宪法原则 突出保护国有资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22:4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 田雨) 自12月24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这是物权法草案继六审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后,再次刷新这一纪录。

  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我们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7次审议100多次座谈会物权法草案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我国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六次审议。

  物权立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不仅法律性强,而且政治性、政策性强。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2005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今年1月,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9月,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再次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等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物权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

  从一审稿、二审稿到六审稿、七审稿,物权法草案在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已日趋成熟。

  “从整个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持认同、肯定的态度,认为草案充分体现了宪法确立的原则精神,准确反映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参与物权法草案整个修改过程的工作人员说。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草案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物权法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并在草案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鉴于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到的侵害最为严重,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

  首先,草案规定了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样一种专属所有权,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草案不仅规定了国家专属财产,还明确了集体的专属财产,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还有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其他任何人都不享有所有权。

  第三,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范上,草案明确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也是体现了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不需要登记就可以发生效力。

  第四,草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草案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在设定财产担保上,草案也对公共财产设定担保作了限制和禁止。草案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草案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些都体现了对国有财产、对公共财产的保护。

  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物权法草案坚持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据此,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许多专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游戏规则”,承担相同责任。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条法则。如果对一切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违背了法治经济的原则,就不可能依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同时应当看到,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按照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是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与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原则并不矛盾。

  不少专家认为,在依法确认不动产和动产归属的前提下,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财产,还是私人的财产,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应当多赔,私人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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