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黑老大陈小佳被判20年罚金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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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0:56 南方新闻网 | |||||||||
陈小佳(右一)等被告拿着判决书被押出法庭。本报记者 单增辉 摄 本报讯 以陈小佳为首的28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自今年5月在宝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以来,引起众多市民的关注,该案也是宝安区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最大宗涉黑团伙案。 昨日下午,该案开庭宣判,被告人陈小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法庭最后还判决被告人陈小佳、叶成龙、付立友、刘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昌国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91350.46元,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明宣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8483.08元。被告人陈小佳、叶成龙、付立友、刘锋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何定性涉黑 1组织性 成员封红包拜“大哥” 主审法官指出,陈小佳犯罪组织长期纠集,已形成以陈小佳为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叶成龙、付立友、刘锋等固定的骨干成员,还有其他20余名成员,人数众多,且人员基本固定。本案多名被告人供述称,曾经以封36元、360元或3600元红包的形式,拜陈小佳为“大哥”。团伙中的一般成员,则拜陈小佳团伙的骨干成员为“大哥”。这些人通过一种层级领导关系最终听从陈小佳的指挥,在公明、光明一带活动。通过层层控制、层层领导,统一行动,合力完成犯罪行为,充分展示了该犯罪组织异于普通犯罪团伙的一大特点——严密的组织性。 2经济性 “黑老大”赌场入干股 陈小佳等28名被告人通过实施赌博、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获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陈小佳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表明,陈小佳在赌场中入干股,其以在赌场中获取两成的收益及该组织成员索取的保护费为支持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 3手段性 购来复枪等作案 陈小佳及其犯罪组织成员长期纠集、有组织地在公明、光明两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陈小佳在供述中称,自己曾买了两支来复枪,还有一些刀、棒等工具供其团伙使用。仅本案中起诉的三宗故意伤害犯罪就造成了数名无辜群众受到重伤、轻伤以上伤害。 4破坏性 称霸一方非法控制 法官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组织性特征,而在于其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陈小佳犯罪组织一方面通过纠集人员实施伤人、打砸财物等暴力犯罪,在公明、光明等地称霸一方。另一方面又利用在当地的重大影响实施其他犯罪特别是牟利性犯罪,迫使被害人“就范”,从而获得大量的非法利益,并进一步扩充其犯罪组织的力量,扩大其影响。 采写:本报记者高爽(南方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