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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8:5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我国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已经进入严格治理阶段。在通讯领域,由于大量外资通讯公司的进入,使得国内的通讯设备及服务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经营行为也不断出现。跨国通讯公司在我国经营过程中,涉及商业贿赂行为在所难免。

  跨国通讯公司的商业行贿行为,指的是跨国通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交易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提供获得电信服务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以引诱其作出有
利于行贿者的行为,其目的是促成交易活动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挤掉同业竞争者或实现更高的市场占有率;跨国通讯公司的商业受贿行为,指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跨国通讯公司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跨国通讯公司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或促成交易对方与其所在公司建立交易关系的行为。

  从管辖权上看,由于跨国通讯公司在中国大都成立了独立的外资公司,属于中国法人,对于公司或其委派过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称的“经营者”,我国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当然可以介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或者处罚措施。

  从跨国通讯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表现上看,系实施了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等交易对象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解释:“财物”主要指现金、实物及财产性利益;实物包括一般性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另外,还包括那些不能或难以用货币计算,但能满足交易对方需求或欲望的非货币表现的利益。但是,与一般国内经营者商业贿赂不同的是,跨国通讯公司商业贿赂的资金可能直接来源于其国外母公司,一些行贿行为也可以通过外国母公司直接完成,在国内公司的财务账册中没有任何的记载,因此给国内的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了麻烦。而且,对于其外国母公司的财务上是否表现为“账外暗中”以及是否构成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也存在争议,况且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规定,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发生在中国的案件被外国司法机关判定为违法,而在中国无人问津的原因。

  由于跨国通讯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已经在中国的通讯市场中取得了很多优势地位,如果其再实施商业贿赂行为,不但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影响了国内一些通讯公司的经营,更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对于跨国通讯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应进行规范,必要时,应建立反商业贿赂的国家或者国际联盟,对于涉及多个国家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协同查处。不至于再发生类似天津德普行贿案中,德普在美国受到严厉的处罚,在国内却没有受到惩处,受贿的国内医生也未受到法律惩处的尴尬境况。

  (作者: 尚立娜 秦雨虹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黑龙江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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