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建设集团高管贪污150多万获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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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14:24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因贪污受贿150多万元,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原主任、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泽宇落马。 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黄泽宇有期徒刑15年;继续追缴黄泽宇犯罪所得。
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乡建设集团)等单位及13名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2002年12月间,黄泽宇在担任城乡建设集团开发中心主任,并被委派到博宏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预谋,先以支付拆迁服务费为名从公司领取100万元的转账支票,再以虚假的拆迁协议及发票平账,将公司的10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黄泽宇分得40万元。 2004年5月,黄泽宇在担任城乡建设集团开发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出国考察结余的单位公款1万美元非法据为己有。 此外,黄泽宇在任期间,就博宏公司“博宏花园”项目转让与某投资顾问公司签订了房地产顾问委托协议。项目转让后,城乡建设集团开发中心支付该公司咨询费200万元。2003年至2004年期间,黄泽宇收受该公司给予的100万元回扣。 另外,黄泽宇在转让博宏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在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未全额扣除支付的定金及违约金。为此,2003年间,黄泽宇收到10万元好处费。 法院认为,黄泽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黄泽宇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羁押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等,法院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