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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副院长:民间矛盾案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3:44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今天上午,北京高院副院长王明达在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上指出,审判死刑案件时,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据介绍,明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据王明达介绍,在审
判死刑案件时,要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高院要求做好死刑喊冤和信访接待工作。被害人方面上访和被告人亲属喊冤问题,是审判死刑案件过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据介绍,法院要建立专门有效的死刑案件上访闹访处置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并要认真研究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问题。

  相当数量大要案今后在北京审理

  据介绍,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今后还会有相当数量的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可能指定北京法院管辖。

  此外,今后一个时期,要依法严厉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势头。

  明年,“黄赌毒”犯罪及网络犯罪、“街头两抢”、“入室抢劫”、“入室盗窃”和“盗抢

机动车”等也是法院严厉惩处的重点。

  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证据充分主观没有悔罪表现

  七种贪污、贿赂案 一般不宜判处缓刑

  据王明达介绍,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对于七种贪污、受贿案件一般不宜判处缓刑:

  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有新界定

  被告人亲属或单位愿给予补偿的可视同为赔偿

  王明达介绍,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

  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建国家补偿制度给予被害人救济

  在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可通过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办法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救济。

  链接

  200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2件60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728人,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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