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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农民工诉讼6年讨薪未果状告法院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1:30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谭剑 禹志明)经历6年诉讼后,农民工们不仅没有拿到应得工钱,相反应保全的财产遭到非法变卖,开发商逍遥法外,而承担监督支付义务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许下“金蝉脱壳”。迫于无奈,137名农民工推举“讨薪代表”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市中院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由于讨不到工钱,有的农民工子女面临辍学,近40位小包工头为了付工钱,有的倾家
荡产。项目经理谢水生长期在外躲债,几次被讨债人打得鼻青脸肿。

  工地干了一年多未见工资

  1999年,湖南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株洲市和平

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1号和2号两幢住宅楼。137名农民工干了一年多。2000年两幢住宅楼基本完工后,工程款却没讨到,九建公司项目经理高星光、谢水生等人将和平公司与光明集团告上法庭。2001年8月,案件被移送至株洲市中院。2001年4月光明集团1号、2号住宅楼被查封。

  2002年11月,经中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给付九建公司质保金和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光明集团承担监督给付任务,从售出房款由光明公司直接支付给九建公司。

  查封楼盘被卖工资无着落

  2003年6月,农民工们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被查封住宅楼被非法变卖。对于这一失察,株洲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戴晓辉说,由于查封财产没有办理报建、规划等相关手续,法院除了下文书、贴公告外没有别的监控办法。同时“九建公司没有报告违法行为”,因此“并不知情”。对此,农民工“讨薪代表”刘辉汉等认为,法院先后两次将2号楼702、703两套住房裁定给两位案外人。

  一方面说“不知情”,同时又将查封财产裁定给别人,这种做法表明法院明知故犯。

  2005年4月,株洲市中院裁定“光明集团没有义务承担更多经济责任”。2006年2月28日,光明集团破产,其“监督给付”责任被推干净。

  中院被裁定并不违法

  137名农民工推举谢水生、高星光和刘辉汉三人为“讨薪代表”,将株洲市中院告上法庭。2006年1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市中院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株洲市中院副院长吴秋林认为,“造成今天的局面,光明集团、和平公司、九建公司到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都有责任。”吴秋林说,“当然,法院也有瑕疵。”137名讨薪民工代表刘辉汉说:“6年官司最后无处讨薪,难道法院没有责任?”刘辉汉说,他们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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