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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既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严格控制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2:29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崔丽)死刑核准权收归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那么,如何理解“少杀、慎杀”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给广大群众以安全感之间的关系?对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

  姜兴长副院长说,稳定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时期,继续依法开展“严打”斗争,有效运用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手段,对于
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姜兴长强调,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也将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姜兴长说。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系列举措确保这一政策的贯彻实施:

  ——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姜兴长说。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适用死刑政策的一项创举,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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