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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答死刑核准权收回十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8:30 法制日报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下称发言人),首次就这些疑问作出了清晰的解答。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疑问:审判庭如何设置?人员从何而来?

  回答:刑庭由3个增到5个,人员有“内援”有“外援”

  “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两个刑庭的基础上新增加了3个刑庭,又从原有的两个刑庭抽调了部分工作人员。”发言人说。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选调了3批优秀的刑事审判干部,又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目前,这些新增加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已陆续到位。

  另外,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的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死刑核准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选任数量足素质高的刑事法官队伍,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组织保证。”发言人告诉记者,新增加的3个刑庭在组建过程中,对人员的选拔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的个人品性、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证选调上来的干部都能胜任死刑复核工作的要求。

  发言人向记者透露了目前5个刑庭的具体分工: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此外,各刑庭还负责相关的刑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和调研工作。

  疑问:谁来收案?立案庭还是刑庭?

  回答: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只进行形式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还是放在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以规范和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统一管理和掌握。”针对死刑复核案件由各刑事审判庭按辖区分别收案还是由立案庭统一收案的问题,这位发言人这样解释。

  他进一步透露,考虑到立案庭目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状况以及收回死刑核准权后面临的任务,决定在立案庭增设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死刑复核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收案登记和案件分配工作。

  立案庭对收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复核案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收案。对于案件材料齐全,形式上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予收案,并按照分工,分送有关刑事审判庭承办;对于案件材料不全,或形式上不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要求高级法院及时补齐材料或说明情况后予以退回。

  疑问:开庭审还是书面审?审查哪些范围?是否提讯被告人?

  回答: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结合

  复核死刑案件,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到底要审查哪些范围,法官是否应当提讯被告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争议。

  “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与对一、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发言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

  他解释道,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对一、二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的有关情节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对于核准死刑,原则上应该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发言人说。

  疑问: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回答:法律无规定但检察机关和律师意见会被充分重视

  据了解,我国对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针对于死刑所设置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检察机关和律师参与复核程序的规定。

  “但是,检察机关和律师的意见还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发言人指出,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他特别强调,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发言人补充说。

  疑问:复核案件会不会被改判?

  回答:只作出“核准”和“不核准”两种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复核案件只作出核准死刑和不核准死刑两种处理结果。”

  发言人分析道,从法律程序角度来考虑,死刑复核不是诉讼程序,只是法院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特别审核程序。这一特性决定,只能采用核准或不核准的处理方式。如果在复核时予以改判,那复核程序就变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程序”,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

  “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死刑复核案件作出不核准的裁定,发回重新审理,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发言人说,今后凡类似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将有被发回重新审理的风险,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更加谨慎,这对于贯彻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大有益处。

  疑问:复核有没有期限?死刑复核程序属于什么性质?

  回答:不能无限期拖延;属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

  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一直是学界久争不下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审限,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为死刑案件核准规定了审理时间的限制?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无限期的拖延。”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针对专家们争论的“死刑复核到底属于什么程序”,这位发言人指出,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不开庭审理,而是主要根据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完整的、诉讼化意义上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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