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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鼎市规定在医院停尸讨说法要负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8:51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家属在医院停尸、摆花圈等“医闹”现象时有发生。近日,福鼎市公安局、卫生局、综治办联合下发《福鼎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在医疗机构内发生设灵堂、停尸体等13种情形,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这种强制性的规定出台在我省尚属首次。但有关律师认为,医患关系的平等才是最为重要的,不能人为地加强医院的势力,而弱化患者的地位。

  《规定》所指的13种情形具体是: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医疗活动;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张贴大字报、聚众阻断医疗急救通道、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诊疗秩序;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件,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在医疗机构内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等。

  福鼎市还规定,录音录像手段将运用到医疗纠纷中,即:医疗机构应在接待场所安装电视监控系统或声音复核装置,进行实时录像和录音。另外,未经合法程序,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支付赔(补)偿款,以免对以后的处置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福鼎市卫生局相关人士介绍,此规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的,规定的出台将医疗纠纷的处理引入正常的渠道。

  “应该采取合力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此前,我省多数地方出台的有关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措施,都缺乏可操作性。”福州市某大医院的有关人士称。

  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谢长华律师认为,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维护是必要的。但如果单方面利用行政手段强化院方的势力,可能导致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

  此外,未经合法程序,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支付赔款,这一规定同样值得商榷。医疗机构明显存在过错,难道也需要马拉松式的医疗鉴定及司法程序吗?如果真是这样,这会使患者更加心力交瘁,也使得医院过多地将精力与财力用于打官司,对医院而言也是得不偿失。(本报记者关永辉 柳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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