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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满砸坏工厂排污管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06 大河网-大河报

  村民不满砸坏工厂排污管道

  由于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停止生产六氟化硫产品,而且将排污管道直接埋入农田,引起了一些村民的严重不满。

  2006年6月27日,部分村民将埋在庄稼地里的数段排污管道挖出砸坏,并堵住了排污管
道。

  6月29日,有关部门要求村民选出两名代表,到镇派出所与厂方老板“协商”。村民选出了李金鹏和方三虎两名代表,但两名代表随后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7月12日,李、方二人被刑事拘留。

  其间,村民们向当地媒体求助。7月5日,一些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但被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拒之门外。

  有村民将镇政府停在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门口的

汽车轮胎放了气。随后,村民李治龙、王瑞婷、郭会丽等4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由于发生了一些过激行为,有关部门开始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村民们告诉记者,7月20日,韩城镇政府的一位领导通知村民:省里、市里来人证明“电子厂”没有污染,排放的生产用水也没有毒,是有人故意闹事,而且“电子厂”的效益很好,镇里会全力保护。尽管厂方和当地一些官员否认存在污染,但为了平息村民的不满,厂方对村民们进行了一定的赔偿。

  官西村第九村民组村民刘作民说,他的两亩地被污染,几乎绝收,后来给他了每亩700元赔偿款,另外每亩再加30元的“灭茬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村民都领到了类似的“赔偿款”。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在给村民进行赔偿的同时,仍然在进行生产,直至10月23日,上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其进行专门调查才停产。

  被告不服只是保护农田的无奈之举

  2006年10月25日下午,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金鹏、李治龙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当日下午,官西村数百名村民赶到宜阳县人民法院旁听,原计划审理此案的法庭只能容纳二三十人,法院采取应急措施,移到法院最大的审判法庭审理。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金鹏以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污染为由,在2006年6月27日下午5时许,伙同李治龙等人将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排水管道砸坏并用土、石头将管道堵死,导致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正在运行的设备损坏、产品报废、停产数小时,给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余元。因此,李金鹏、李治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关于“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检察机关查明:7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治龙等人围堵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大门,辱骂劝阻的镇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李治龙还将镇政府一辆面包车轮胎的气放掉,致使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车辆无法上班,严重破坏了电子厂的生产秩序,造成该厂直接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故意破坏企业生产,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李治龙聚众围堵电子厂大门,严重扰乱了企业生产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数罪并罚。

  在法庭上,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以佐证以上观点。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方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不当,两名被告人应当无罪释放。因为包括李金鹏、李治龙在内的所有参与这起事件的村民,都是为了制止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向他们的农田里继续排放污水,保护自己的庄稼不再遭受污染的侵害。而且,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已经造成大面积农作物死亡和减产,却长期得不到解决,村民的行为是无奈之举;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给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造成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是这家污染企业的一面之词,不足采信。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亦应当收缴。

  被告方辩护人还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的“生产经营”指的是合法的生产经营,而本案中的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则是一家被环保部门三令五申责令关停却依然顶风非法生产的企业,其经营行为是违法的,理应受到坚决制止。因此,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侵害客体。相反,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非法生产和排放污染物破坏了官西村村民正常的、合法的农业生产经营,应当赔偿受害村民的损失。检察机关应当追究的是福瑞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罪。

  在法庭上,被告方也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以证明以上观点。

  审理前后持续了两天半的时间,10月27日下午,法官宣布休庭。

  10月31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的“李超军、王瑞婷、郭会丽、赵荣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被告方也作了无罪辩护。当天下午,法官宣布休庭。

  11月24日,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两份“刑事裁定书”,批准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两案6名被告人的指控。11月27日,被告方接到“裁定书”。11月30日,被告方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上诉状”呈交宜阳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金鹏的女儿李佩君告诉记者,上诉就是为了想弄明白父亲到底是不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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