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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家属应享“临终告别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3:18 法制晚报

  专家观点 家属应享“临终告别权”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会员、刑事辩护律师张平。

  张律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规定: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个“可以”,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死囚和家属的临终会见。

  张平指出,其实这种临终会面应该被称为临终告别权。这种权利是双方面的,从理论上讲,不管是死囚还是死囚家属都是应该享有临终告别权的。

  建议增加“临终告别权”

  张律师告诉记者,他将会建议有关法律起草修改机关,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死刑犯和家属临终告别权”和“家属获知执行日期的知情权”的内容。

  “如果立法机关能够把这种权力纳入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里,既保障了死囚和家属的基本人权,也使得人性化执法能够显现出来。”张平说。

  有城市已实施临刑会见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4年,北京的两个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

  《南方日报》也报道,2005年,广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死刑犯与家属会见的实施意见》,健全了死刑犯临刑前与家属会见的制度。这一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

  相关新闻 陕西省高院为何不采信“精神病”证据

  昨日,陕西省高院参与二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就此案中舆论关注的一些问题,解答了记者的提问。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此案广受关注,我们肯定要慎重对待。”

  二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当庭举出邱兴华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所写并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13名村民的联名材料,证明邱兴华的外祖母家有精神病遗传,邱兴华之母有精神病,建议法庭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庭审后,陕西省高院对辩护律师当庭列举的两份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村委会主任阮英刚、村文书何冉宝证明,他们给何冉凤出具的村委会的证明材料,是在何冉凤的极力要求下所写。何冉奎等人证明,他们13名村民的联名证明材料,是何冉凤拿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让他们看后所写。

  据此,省高院认为有关辩护律师提出邱兴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两份证据,因来源不合法,证明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不予采信。

  邱兴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陕西省高院认为,邱兴华在作案前,向其表兄、表侄流露出其杀人的想法,并选择好了杀人时间和手段,对特别痛恨的被害人熊万成的尸体,采取了特别残忍的手段进行侮辱,说明其杀人报复的目的明确。

  杀人后,邱兴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此案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邱兴华对作案动机、原因及手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精神表现。

  省高院综合以上分析认为,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律师要求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文/《华商报》

  国外

司法鉴定程序

  据中国政法大学一直从事刑事法律研究的陈光中教授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强调辩控双方的平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机构鉴定完成后,将结果交给法院,但鉴定后的结果法院采不采纳由法院来决定。

  文/记者孙慧丽

  本版文(除署名外)/记者王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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