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法有权核准的最后一个死刑犯被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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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3:5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高志海)本市顺义区农民李才因房屋采光受影响,竟残忍地将邻居家3岁幼女杀害。今天上午,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市第二中级法院将李才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明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前,北京市高级法院核准的最后一个死刑案件。 43岁的李才因邻居郁某家建房影响自家采光,而与郁某产生矛盾。双方经多次协商未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背景 最高法院明年1月1日收回死刑核准权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诉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在上世纪80年代,应当时“严打”形势,最高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部分死刑案件。直至2002年,陕西发生了著名的“枪下留人”案,使死刑核准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最终促成了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