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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罗城公安局枪支失窃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17:00 中国新闻网

  12月28日,曾在当地引起轰动并惊动到公安部的广西罗城“10.10”特大盗枪案一审落槌。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闭应龙、温成杰、梁崇琼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WU0082的昌河牌面包车从灵山县窜到罗城县城伺机作案行窃,先后到财政局、国税局等单位踩点后,决定对罗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行窃。

  10月10日凌晨,三被告人用在林业局院内得的长木梯攀爬进入交警大队办公楼二楼,先用撬棍、铁线等工具撬副大队长和车管中队的两间办公室,拆卸了办公室内的5台联想电脑液晶显示器、2台联想电脑主机、4台联想电脑的CPU及内存条,并剪下办公室的窗帘布将上述物品包扎好。

  后,温成杰、闭应龙进入车管中队的档案室,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的两个锁后,又用电钻钻坏保险柜密码锁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存放有微型冲锋枪、手枪等枪支。三人密谋后,即将保险柜内的两支“六四”式手枪及100余发“六四”式手枪子弹盗走,已装袋好的二支微型冲锋枪和其他拆卸的电脑

液晶显示器、配件等物品则遗弃现场。后,三被告人携带枪支弹药逃离现场驾车逃走。

  另查明,2003年11月15日23时许,温成杰、闭应龙等四人驾车窜到大化县城,伺机盗窃该县烟草专卖局的香烟。次日凌晨4时许,四人采用撬门破锁方式进入该局仓库,盗出玉溪、

芙蓉王等名牌香烟共22件,价值共计106961元。在将香烟吊下楼装进面包车的过程中,四人被群众发现报警。民警迅速出警围捕,温成杰、闭应龙即弃车子、赃物逃走。

  2005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闭应龙在灵山县丰塘镇因车子堵塞问题与被害人禤中华发生争吵,后引起互殴,闭应龙即扯了一块木板对禤中华身上猛打,致禤中华受轻伤。

  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闭应龙、温成杰、梁崇琼明知是国家机关、军警人员的枪支、弹药而秘密窃取,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的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枪支、弹药罪的特征,均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闭应龙、温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闭应龙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后互殴,将他人打致轻伤,其主观上有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已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盗窃枪支弹药犯罪中,被告人闭应龙、温成杰、梁崇琼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闭应龙、温成杰、梁崇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如上判决。

  最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闭应龙犯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温成杰犯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梁崇琼犯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据中国法院网;唐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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