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受理费确定为每件50元至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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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20:33 新华网 | |||||||||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田雨)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根据《办法》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办法》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