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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媒体报道少 邱兴华案遇害者家属被忽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10:0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新闻事件】 2006年12月30日《华商报》报道,鉴于邱兴华家人生活窘迫,孩子入学难,当地政府给予他的家人一定的帮助和支持;有些好心人也先后捐助邱兴华的家人几千元。而被害人熊万成的妻子尹行巧曾分别向当地镇政府、民政部门等单位发出求助信,都一直未果;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因邱兴华没有赔偿能力而成为无望的努力。 【连线嘉宾】: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岳 成 岳成律师事务所国家一级律师 【连线记者】:本报记者 翟兰云 在邱兴华案中,邱兴华的家属和11名被害者的家属都是凶案发生后的直接受害者,并且被害人的家庭也十分贫困,但民众为何救助邱兴华的家人,而冷落被害人家属呢? “可能与媒体的报道有关。”在这一点上,曲新久和刘俊海虽然看法一致,但是理由却不尽相同。曲新久认为,对于一个案件,媒体可关注的角度很多,但由于我国媒体报道角度不够多样化,众多媒体关注这个案件时,几乎是一边倒,导致一些人只记住了邱兴华的凶残及其家属的可怜,而不知道、不了解无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贫困生活。舆论的导向从某种角度上说,影响了公众的心态。 刘俊海认为,通过媒体的报道,邱兴华现在已经成了“名人”,大家都知道他杀了11个人,也知道他的家庭生活很困难。于是,好心人对他的家人伸出援助之手,给予物质救助,这是同情弱者的表现。“同情弱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即使这个弱者是杀人犯的家人,人们也不会吝啬同情心。“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对被害人的家人没有同情心。”因为邱兴华杀的那11个人都是谁、具体住在哪里?媒体报道时,可能是出于保护被害人家属隐私权的考虑,透露的较少。所以,即使有好心人想对其进行救助,也不知如何着手。 “大家对邱兴华残忍的犯罪行为十分愤慨,但出于对他的家人的同情,给予其家人一些物质上的帮助,这种把犯罪人及其家属区别对待的做法,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岳成说,现在的民众比较理性了,不再像过去那样歧视犯罪人的家属,导致一人犯罪,全家抬不起头来。 因邱兴华没有赔偿能力,使得被害人家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成了“法律白条”,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家属该怎么办?三人共同的看法是:“政府对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救助责任。” 对得不到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被害人及其家属如果生活困难,只能通过民政部门申请民政救济。曲新久说。 “当地政府应对被害人家属承担适度救助的社会责任,切实解决被害人家属的生活和求学困难,这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当然,政府在作出救助或者补偿以后,可对犯罪行为人及其将来有可能发现的财产行使追偿权。社会各界也应当向他们献出一定的爱心。”刘俊海讲。 “当地政府应该对被害人的家属负起责任来,因为在保障老百姓基本的生存条件上,政府应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岳成直言不讳地说。同时他强调,民众对邱兴华这个杀人犯的家属都能进行救助,按理说更应该对被害人的家属给予物质帮助。但社会救助是民众出于同情心做出的善举,而“善举”不是民众的义务,民众没有理由指责行善者将“善款”捐给谁、不捐给谁。而政府则不同,它有责任通过民政救助、动用基金或动员社会捐款等方法,解决被害人家属的生活困难,也包括解决犯罪人家属的生活困难。 其实,被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赔偿的案例比较普遍。为解决这个问题,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陈思民提出过给予国家补偿的建议,即在一定条件下,由国家对那些从加害人那里不能得到,或不能充分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损害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因为国家有保护每位公民免于受伤害的义务。犯罪之所以发生,跟国家没有尽到保护公民的责任有一定的关系,国家应当作出相应的补偿。否则,被害人及其家属很可能对社会失望甚至不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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