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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肥东国土局原官员受贿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2日15:03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1月2日电(记者 卢尧)安徽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近日对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原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主任黄世明、副主任张传伙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进行宣判: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黄世明有期徒刑8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传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这是肥东县国土局土地案中第一个进入庭审判决的案件,该局已有包括原局长在内的5名负责人因此案“落马”。

  1998年10月,合肥兴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280万元获得了位于肥东县龙岗工业开发区一块70亩的土地,此事后被查出并被认定为非法转让。肥东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任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主任的黄世明和副主任张传伙同意了合肥兴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提出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方案:将该宗土地的转让时间提前两年,少交一半的土地出让金。在县国土局办公会议上,黄世明和张传伙还隐瞒了这个事实,使得兴龙公司只按20%的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黄世明和张传伙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120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还查明,黄世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现金、财物10.6万元,构成了受贿罪。由于两名被告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已经追回上述经济损失。同时,黄世明检举了他人犯罪并经查实,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检察机关介绍,肥东县委原副书记姜振华、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大海、肥东县国土局原局长杨国顺、地籍科原负责人李光荣等人都涉入这一土地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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