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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庐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02:56 东方网(来源:东方早报)

  同样是交通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同样是民政部门代为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杭州桐庐县法院与南京高淳县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一审判决———接受该县民政局代为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遇难者主张权利,判决肇事者赔偿无名死者33万余元,赔偿金暂由县民政局保管。昨天(2日),被告代理律师向早报记者透露,当事人不打算上诉。

  民政局:为赔偿金设账户

  2005年10月31日夜,在浙江05省道桐庐县辖区,一名在路边行走的男子和一辆轻型货车正面碰撞,造成头、胸部重伤,抢救无效后死亡。当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姚一彬在行驶时打瞌睡,负事故全责。

  当年11月1日,姚一彬投案自首。2006年9月,桐庐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被撞男子的身份一直无法认定、遗体也无人认领,在检察院建议下,县民政局代为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

  “我们是第一次碰到这种案子,”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原告代理人吴艳华告诉早报记者,“民政局是政府部门,在没有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地区行使几乎全部的社会救助职能,所以认为由县民政局起诉最合适。”

  桐庐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的《实施办法》第61条,身份不明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损害赔偿金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考虑到身份不明者是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三无人员”,属社会救助对象,“在尚未设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地区,由民政部门代被害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由此,该院判定姚一彬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325880元,丧葬费12786元,合计338666元。

  对赔偿金的处置,吴艳华表示:“将设立专项账户,如5年内受害人亲属前来领取,会在扣除医疗费、丧葬费后全部提取给亲属;如无人领取,5年后将上缴国库或转为社会救助基金。”

  被告:民政局非适格原告

  就在桐庐法院判决前几天,江苏高淳县裁决了一起同类案件,该县民政局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认为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早报2006年4月18日、20日,12月20日曾作连续报道)。

  “桐庐案”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周仲献也指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院对“赔偿权利人”的解释是“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近亲属”。而此案的受害者身份不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民政局作为原告是从相关法律条文延伸的‘推断’,对救助义务的理解也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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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观点

  “桐庐案”促进程序法完善

  

浙江大学的民诉法专家翁晓斌副教授认为:“有权利就应有救济,但的确存在类似此案的特殊情况,如权利人受侵害时,由于原告主体缺位,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从法理和实践探索角度看,民政局代诉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从理性的司法角度看,民政局作为原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涉及一些技术问题———无论胜诉败诉,民政局都不是真正的民事主体,没有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权,一旦诉讼中涉及调解,就无法决定‘放弃、部分放弃调解或与对方达成协议’。”翁晓斌说,现在急需在法律制度上排除这个矛盾,“桐庐案”的意义在于探索、促进程序法的完善。(来源:东方早报 记者 丁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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