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搜索:
省份: 城市:
法律领域:

广州律师上书全国人大续:当事律师否认作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3日09:35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昨日,本报独家报道广州律师上书人大常委会,请求人大常委会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新闻,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千名网友留帖对此发表评论,许多网友强烈支持周律师上书,但也有部分网友提出了反对意见。对此,周玉忠律师对其上书的主要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作秀说’无益于事件改善”

  周玉忠上书前一直致力于代言公共利益事业,曾参与了广州小区业主联合追讨维修资金和整理提交《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业主建议稿)。对于一些网友质疑其此番上书为的是“作秀”的说法,周律师表示,为公共利益代言大多是“赔本赚吆喝的买卖”,很可能带来许多不可知的烦恼。但他呼吁,当面对一个不合理的现象时,部分人将现象本身放在一边,而去凭空猜测当事人的意图,这样做无益于事件的改善。“凡是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的人和事,都是我们所需要的。若与之相反,就交由‘作秀’的大众舆论决断。”周律师说。

  “农民残疾赔偿绝对值缩了六成”

  对于上书人大常委会一事,周律师指出,《解释》出台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数额不仅和城市居民拉开了距离,而且绝对值也比原来低。

  “提高赔偿标准是该《解释》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可实际执行的结果却与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解释》实施之前,人身损害赔偿案大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计算赔偿数额。

  周律师以广东省一般地区为例算了一笔账(均以《办法》、《解释》规定的一般年限,2006年度数据计算),若依《办法》,无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1809.87元/年×10年=118098.7元,残疾赔偿金为11809.87元/年×20年=236197.4元。而依《解释》,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为14769.94元/年×20年=295398.8元;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却仅为4690.5元/年×20年=93810元。

  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不但在在相对值上降至城镇居民的32%,而且竟然比按《办法》获赔的绝对值也要低出许多,如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少了24288.7元,减少20.6%,残疾赔偿金比《办法》少了142387.4元,减少60.2%。

  周律师表示,他此次提出审查建议的侧重点并不完全在于争议已久的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绝对值大幅度降低是重要原因。后者显然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解释》有可能致道德风险”

  周律师表示,以户籍状况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扭曲了法律的评价和指引功能,并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在故意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下,侵害人可能会因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而放纵其侵权行为,或人为选择农村居民作为侵害对象。在过失的条件下,侵害人会因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可少予赔偿而感到“庆幸”,受害者却会因为自己为农村居民少得赔偿而觉得“悲愤”。而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时受害的情况下,侵权人为避免较大数额的赔偿,也可能优先选择对城镇居民进行紧急救援。如此,将农民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不平等延伸至人身权领域,十分不利于

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赔偿不合理体现法律保护不平等

  在监督法实施之前,虽然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近年来饱受争议和批评,但一直未进入人大监督和违宪审查阶段。“2006年3月10日,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也曾表态将尽快出台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新的规定,但时至2007年尚无音信。”

  “经过二十年的等待,我们才迎来了监督法的实施。”周律师表示,虽然现在自己已是所谓的城市人,但作为农民的儿子和办理过大量涉及农村居民人身赔偿案的律师,以及作为一个公民,他觉得有必要、有责任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该司法解释的建议。

  周律师同时指出,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赔偿数额上的绝对一致。但赔偿数额上的绝对不合理体现出了法律保护上的不平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他不可能提出一个完整的法律和理论解决方案。他所能够做的,就是将他在工作、生活中感觉到的事实和问题如实反映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得以启动这一审查程序。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549,000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