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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初始提名权”为人谋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08: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二、行使“初始提名权”为人谋官

  王东霏诈骗犯罪一案牵涉到抚顺市多名高官,引起了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005年9月初,辽宁省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初的一天,抚顺市委副秘书长秦连被决定逮捕,随后,周银校的夫人和儿子相继被刑事拘留。11月25日,时任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的周银校因涉嫌受贿犯罪,辽宁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确认对周银校依法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报告》。随后,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周银校。

  经过检察机关侦查,证据确凿表明,周银校在担任抚顺市委书记期间,运用在干部任免上的“初始提名权”,通过一系列包装以及所谓的组织程序,助人升官,为己敛财。检察机关对周银校提出8笔受贿指控,其中5笔是卖官。

  那么,什么是“初始提名权”呢?抚顺市委组织部一位负责同志介绍,任命一名干部一般要经过提名,然后组织考察,结果报主管干部的副书记、组织部长、分管的副部长以及分管处长等人,后报市委书记,通过后,上书记办公会,最后常委会表决通过,公示。这个程序,职务空缺是第一步,市委书记或者常务副书记的最初提名习惯上被称为“初始提名权”。

  在周银校5次卖官行为中,都是在他答应行贿者的任职要求后,找到当时市委组织部的主要领导,用自己的“初始提名权”予以推荐的。

  2001年,时任抚顺市

地震局局长的李毅(化名)向周银校提出,想担任科技局副局长的职务,周应允。当年11月,李毅被任命该职。2002年春节,李毅与妻子到周银校家送给周妻吴柏清10万元钱,吴柏清随后告知了周银校。

  那么,周银校是如何让李毅走上心仪的职位的呢?

  2001年下半年,周银校对抚顺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说,可以考虑让李毅担任科技局副局长,过后,周银校的意见被转达给相关领导和部门,李毅如愿担任了该职。

  无独有偶。2001年初,周银校接受迟淮明(化名)的要求,提议迟任市卫生局副局长。这一次,周银校也是行使市委书记的“初始提名权”。其实,2001年下半年,当时抚顺市卫生局副局长一职空缺,迟淮明并没有优势。组织部确定后备人选前,周银校出面说话:“卫生局副局长位置空缺,迟比较合适,考虑一下。”迟如愿当上了副局长后,特意在一天晚上来到周银校家,送上了10万元钱。

  尽管送钱的人费尽心思选择场合,而周银校身居市委书记,收钱时也是非常小心的。

  2002年初,抚顺县委副书记刘洁春(化名)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周银校的照顾,曾通过关系多次向周银校提出请求。此后,经周银校提议,刘洁春于2003年4月被任命为抚顺市文化局局长。在当地县区换届前的一天,刘洁春去周银校家送上一箱山野菜,箱下面装了5万元钱,刘洁春在递给吴柏清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时,暗示山野菜箱下还有更多的钱。

  后来,抚顺市个别违纪的干部也给周银校的妻子吴柏清送钱,求周银校对执纪执法机关施加影响,以减轻处罚,达到“保官”的目的。

  三、协调理顺转制收受美金5万

  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间,抚顺市天湖啤酒有限公司进行转制。当时抚顺市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财务局等部门都不同意天湖啤酒有限公司提出的改制方案,其中财政部门认为天湖啤酒有限公司应该首先偿还国有投资利息,若匆忙改制则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改制的期权比例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

  时任天湖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辛立(化名)很着急,他到时任抚顺市市长周银校的办公室诉苦:“改制方案都提交这么长时间了,几家部门还不会签,怎么办啊?”周银校当即对他说:“我帮你理顺转制工作。”

  几天后,周银校召集了专题转制工作市长办公会,面对不同意见,周银校还是拍板形成会议记要,同意批准改制方案,同时将天湖啤酒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份全额期权给了公司领导班子,待领导班子挣到钱,再去收购国有股份。实际上,是把国有资产送了一个大大的人情;不仅如此,还应董事长辛立的要求,把期权年限从5年延长为8年。事后,周银校在转制工作市长办公会形成的会议记要上作了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协调落实。

  在周银校亲自操持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董事长辛立却得到了一个大大的

蛋糕。周银校归案后交代,自己当时也很清楚,这是违犯党纪国法的。2004年4月,周银校到辽宁省政府任副秘书长,这年夏末秋初的一天,董事长辛立通过周银校在抚顺市委任职时的副秘书长秦连翚,一下子送给周银校5万美金!

  2006年12月17日,记者看到了辽宁省高级法院11月13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周银校单独或伙同吴柏清收受他人财物122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周银校的“故事”到此就算告一段落,他的政治生命也就此终结。

  编后话:

  在确定干部人选上,市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名推荐人选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如果提名、推荐的背后有权钱交易,性质就变了。在提名、酝酿、表决等组织程序中,市委书记等领导的意见不是一言九鼎,也举足轻重,其中又以“初始提名权”最为关键。由于备选干部多,往往会演化成残酷的竞争。所以,能够被书记“初始提名”,机会可谓稀缺。于是,就有人花钱向有“初始提名权”的拥有者购买机会,这样必然导致选人上的不公平。所以,选拔任用干部的“初始提名权”在谁手里,这个有“初始提名权”的人怎样使用这个权力,显得格外重要。

  遗憾的是,就是在“一把手”行使“初始提名权”这个关键环节,也成了腐败的高发环节。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这一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大力查处这个环节的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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