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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雅宝路地下钱庄案宣判 2名主犯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2:48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付中)两人打着“外国公司驻京办事处”的幌子,利用“办事处”里的外国人倒卖外汇,涉案价值人民币千余万元。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制造“雅宝路地下钱庄案”的沈某、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朝阳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6个月。

  2003年,北京海关查获了石家庄进口轴承有限公司走私案。经过调查工作人员发现,由于走私轴承需要支付美元,该公司法人代表马某一直在通过雅宝路的地下钱庄私换美元。

  根据这一线索,警方很快查清,与马某交易的是长期在雅宝路一带活动的地下钱庄老板沈某、李某。从2003年5月至12月,沈某和李某多次向马某倒卖外汇150余万美元。马某提供的1044万元人民币,均通过公司转账的形式打进沈某和李某的账户里。

  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居民向境外汇出美元每次不得多于1万美元,而外国人不受此限制。为使非法倒汇的过程不被发现,沈某和李某找到另一家主要由外国人组成的、以“外国公司驻京办事处”的形式打掩护的地下钱庄,并利用这些外国人的身份,将美元汇往香港的指定账户,然后利用香港账户直接为马某支付货款。

  与此同时,警方还查清了李某于2005年8月5日,在雅宝路等地收取人民币187.22万元后,倒汇12万美元、1109.7万日元的犯罪事实。

  据侦办此案的民警介绍,该案是公司化地下钱庄的典型倒汇方式。与沈某和李某一同被抓获并被另案处理的,共有16名外国人。这些人或直接参与了倒汇,或将自己的外国证件提供给中国人,收取“证件提成费”。

  法院认为,沈某、李某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在国家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名词解释

  地下钱庄 是指那些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洗钱和跨国(境)资金转移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地下金融组织。

  公安机关强调,商户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兑换外币的,属于违反《外汇管理条例》行为,凡是非法买卖外汇累计超过20万美元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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