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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审计鉴定存在诸多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14:08 法制日报

  终审判决:审计鉴定存在诸多问题涂景新终于“起死回生”

  两年之后的2006年11月7日,海南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2月22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海南省高院认定,新大地公司是由国有公司即海机公司提出申请,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无论是从初始投资情况还是现实经营情况,都没有理由将新大地公司视为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

  关于原判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海南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原判认定的这些事实依据的是海南省审计厅的审计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会计鉴定,但无论是审计还是鉴定都存在问题。

  海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将新大地公司简单地认定为海机公司的下属企业,任意取舍某一时间段进行

审计和鉴定,并不科学也不客观。同时审计和鉴定依据的是个人回忆。例如原新大地公司负责租金审核的负责人夏良汉的回忆称,新大地公司出租江西展览中心的租金收入情况是:1996年月收入大概60万元人民币,1997年月收入大概70万元人民币,1998年和1999年月收入大概80万元人民币;新大地公司部分收取租金的收款员回忆称,多的每月40多万元人民币,少的每月十几万元人民币。根据以上情况,综合分析新大地公司的收入相差2000多万元人民币,进而认定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人私人账户的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新大地公司的收入。但是夏良汉和收款员的回忆没有原始凭据,不能证明交了多少给王慧艳,因而不能证明这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来源于新大地公司的收入。

  海南省高院认定,一审法院对涂景新、王慧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之认定,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涂景新在被检察人员执行刑事拘留时,现场使用暴力逃脱的事实属实,但鉴于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亦不宜认定其构成逃脱罪。黄智忠担任海机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与涂景新签订新大地公司与海机公司脱钩协议属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不是出于徇私舞弊意图,不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一审法院认定黄智忠挪用公款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应予以纠正。

  据此,海南省高院依法判决三人无罪,并对涂景新被查封之房产予以解封。“红帽子”企业家涂景新从此“起死回生”。

  2004年12月13日,法制日报《法治时空》专刊以整版的篇幅推出长篇报道《“红帽子”易戴难摘“涂氏案”五年难断》,反映“红帽子”企业家涂景新及其妻子王慧艳的不幸遭遇,称“这是一件触目惊心的冤案,被错误羁押5年,冤案还在继续!这是一个戴‘红帽子’企业的悲剧!公民的合法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是一位民营企业家的不幸遭遇,值得每一位有良知的人同情!”并借三位全国人大代表之口,呼吁“这起久拖不决的冤案在人大的监督下得到公正解决。”

  2006年12月22日,历经曲折的“涂氏案”案终于尘埃落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判处涂景新死缓、王慧艳无期徒刑及另一名被告人黄智忠有期徒刑12年的刑事判决,宣告3名上诉人无罪。

  【延伸阅读】

  辩护律师:罪名不成立体现“疑罪从无”原则终审认定新大地非私企仍感遗憾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涂景新案二审辩护人李云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涂景新从死缓到无罪,从死到生,不仅是他个人的胜利,更是法律的胜利,罪名不成立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

  李云龙介绍说,在终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涂景新不构成贪污罪的主要理由是证据不足。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贪污,主要看三个要素:证据是否能支持公诉机关公诉的罪名;犯罪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的是否是国家的财产。本案中,终审法院主要从证据的角度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涂景新构成贪污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涂景新作出了无罪的定论,这是我国法律进一步健全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正因为涂景新不构成贪污罪,那么他的逃脱罪也就不能成立。”

  李云龙认为,本案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新大地公司究竟是国企还是带“红帽子”的私企?李云龙告诉记者,关于新大地公司的性质问题,他在二审辩护时向法院提供了13份证据,来说明新大地公司实际上是带“红帽子”的私企,但遗憾的是,终审法院没有采纳。“因为新大地公司在海南方面接管后有大笔收入,如果法院认定新大地为私企,海南方面将面临巨额的赔偿。”李云龙称。

  专家学者:本案并未涉及民企“原罪”有必要出台“产权界定”司法解释

  众所周知,民营企业从襁褓到发展壮大,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有专家认为,民企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为此,不少媒体在报道涂景新案时,又重新翻起了关于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话题,并将此案定义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极具典型意义的个案。

  “我并不认为涂景新涉及原罪。”江西师范大学金融学院李建德教授告诉记者,“原罪”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出现的偷逃税费等行为,但涂景新并没有涉及这些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挂靠”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

  江西省社科院副主席、经济学家汪玉奇认为,涂景新一案折射出民营企业的悲哀。有些民营企业通过戴“红帽子”假公济私,利用体制转轨之机,侵吞国有资产,这样的“原罪”必须追究;而像涂景新戴的这顶“红帽子”,纯粹是由政策挤压而形成的,在当时背景下的一种理性选择,因此不能以偏概全。

  江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吴成华认为,“红帽子”

  作为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随着《宪法》的修改已成为历史,但因“红帽子”引起的官司决不会随着涂案的结束而全部结束。吴成华认为,许多“红帽子”案表明,“红帽子”的产权界定是案件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最高法院还没有对此作出过司法解释,结果造成界定无法律依据,因此,尽快出台“产权界定”司法解释仍然十分必要。饱尝维权甘苦的吴成华受江西省工商联指派,多年为涂景新案四处奔波。他曾9下海南、13次上北京调查反映此案情况,并写下了20多万字的《维权备忘录》。

  有关人士认为,尽管判决结果并非十分圆满,但这对于双方而言都应该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海南方面纠正了这起冤假错案,而把新大地公司定性为国有企业,海机公司则无需返还接管后获取的巨额利润。而作为涂景新夫妇而言,重要的是获得了自由。“在‘红帽子’企业的产权界定还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海南高院的判决或许不失为解决特定问题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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