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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公益诉讼写进民事诉讼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8: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七、酒类标签打上“有害健康”劝说语

  事件回放:

  2006年10月1日以后,许多酒类的外包装上,也要像香烟盒上印有“吸烟有害健康”一样,出现“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车”等提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于当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次以国标形式推荐要求酒业在外包装上打出劝说语。这一变化与河南省许昌广播电视大学女教师王英的诉讼有关。

  8年前,王英的丈夫因喝酒过量引发胰腺炎并死亡。于是,她以白酒生产厂家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为由,将富平春酒厂告上法庭。8年来,她从地方到中央,不断向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消协及白酒行业主管部门递交材料,要求白酒行业在酒商标上打上“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她摘抄的资料和书写的材料,在家堆了整整一个书架,她每次上京都要提两麻袋、一二十公斤重的材料。在长达8年的诉讼中,她先是针对酒厂,再是针对工商部门中的商标管理机构,她要求在所有的酒的商标上明示“饮酒有害健康”。但是,由于王英所告酒厂的产品标签符合国家1989年颁布的《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要求,所以王英的官司一直没有打赢。

  2006年12月5日,“斗酒”8年的王英入选央视“2006年十大法治人物”。

  八、专家建议公益诉讼写进民事诉讼法

  事件回放:

  2006年11月25日至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其中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专家建议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公益诉讼程序。

  专家们建议,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职工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诉讼。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个人自发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例如一些公民个人诉有关部委案,由于个体力量单薄,往往难以胜诉。专家们认为,多数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对公共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

  专家们还建议,将国有资产流失列为“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由于权利的享有者和权利的行使者分离,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国家”无法具体地行使诉讼权利。建议稿还规定,任何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都可提供材料和意见,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该规定明显扩大了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满足了公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利。

  在建立公益诉讼程序的问题上,学者们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认为针对公益诉讼的特点(没有利害关系人),应单列程序加以规定,但对于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向市场转型过程中对于国家、集体和公共的利益究竟由谁来监管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这一角色应由检察机关承担。

  至于环境公益诉讼,我国一些著名环境立法专家在北京进行研讨时表示,目前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在具体法律规定上仍存在障碍。他们呼吁,短期内可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专家们认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

  九、“福寿螺事件”行政诉讼

  事件回放:

  2006年11月23日,因食用福寿螺致病的谢女士正式接到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的行政诉讼受理通知。6天前,谢女士和其他3名病友共同向宣武法院递交了起诉北京市卫生局的行政诉讼书,请求法院确认卫生局在本次因“广州管圆线虫病”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福寿螺事件”)中,不及时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分别赔偿患者医疗费和误工费1.8万余元不等。

  谢女士等受害人诉称,2006年6月24日,北京“福寿螺事件”首例患者在友谊

医院确诊,友谊医院随即通过向市卫生局报告了相关疫情。但直到8月9日,蜀国演义酒楼的凉拌螺肉才停止销售。一直到8月17日,市卫生局才向媒体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4名受害人在内的众多消费者,正是在此期间食用福寿螺染上“广州管圆线虫病”的。

  他们认为,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对预防、及时控制、消除所辖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负有法定职责。但在“福寿螺事件”中,北京市卫生局在已经接获疫情信息报告后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未及时组织力量对所涉事项进行立案调查,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更没有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最终导致了损害事实的进一步扩大。

  十、肯德基“劳务派遣”诉讼

  事件回放:

  山东农民徐延格自1995年起在北京肯德基配送中心工作,并于2004年在肯德基的要求下与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2005年10月因工作失误被肯德基辞退,他要求肯德基按照11年工龄支付自己的经济补偿金。肯德基认定徐延格为时代桥的派遣员工,否认自己与徐延格的劳动关系,并拒绝补偿。

  2006年1月25日,徐延格在劳动仲裁败诉后将肯德基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败诉后,徐延格又在6月2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7月26日,徐延格的另两位工友孙卫平和张传萍也因“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将肯德基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月8日,徐延格、孙卫平和张传萍3位农民工状告肯德基的劳动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北京肯德基公司表示已与3人达成和解,并宣布从即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停止使用劳动派遣录用新员工。原配销中心的派遣员工将转为北京肯德基公司直接聘用员工,并认可他们以前的年资。目前,徐延格已撤销二审上诉状,孙卫平和张传萍也同意停止劳动仲裁请求。

  十一、记者状告电子眼“不体检”

  事件回放:

  使用未经检定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其测速得出的结论能否作为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2006年6月14日上午,北京市民喻山澜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定,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以超速为由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驳回了喻先生的上诉。

  2004年8月22日,喻先生驾车行驶在顺义至平谷的公路上时,被电子眼(即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拍摄下超速记录。2005年6月13日,顺义交通支队向他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喻先生接受了罚款200元、计3分的处罚。

  但喻山澜并不服气,他觉得自己没有超速,通过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喻山澜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作为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的使用者,交管部门应当就“电子眼”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喻山澜据此要求顺义交通支队出示拍摄其超速电子眼的周期检定证明,但对方拿不出来,甚至不知道什么叫“周期检定”。

  2005年6月14日,喻山澜以“电子眼拍摄的超速记录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由,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撤销以超速为由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1月9日,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的强制检定规程,同时也没有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因此被告所使用的电子眼尽管没有经过周期检定,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此外,被告的电子眼使用前、使用中,分别进行了一次检测,结果为合格。因此,拍摄原告超速的自动监测系统的记录可以作为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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