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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言:保护举报人,法律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9: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立法建言:保护举报人,法律怎么办

  钟铁培式的悲剧人物屡屡出现,使得为举报立法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为了落实《宪法》第四十一条,在近年来的“两会”上,有关制定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的议案和建议年复一年被提出,得到众多代表、委员的关注。仅在2000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举报法。

  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激活现有法律,使举报人权利落到实处?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这是与会者共同关注的问题。

  专家指出,在法律层面上,《宪法》为制定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提供了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制定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提出了要求。在立法技术层面上,经过这么多年的法治实践,我国的立法技术日臻成熟。因此应及时出台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护举报人的专门机关、经费保障、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保护范围、保密制度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静建议,应该充分发挥媒体舆论作用,集合民意民声,推动立法完善,力争尽快将举报法列入到立法工作计划。

  屈学武提出,为落实《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部门和程序来受理当事人对报复陷害罪的指控,并修改、细化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情节严重的犯罪规定的最高刑期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此规定尚不足以惩治犯罪,应考虑设置一个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加大对报复陷害行为的惩治力度。鉴于举报的对象多数是党政领导,屈学武建议,对检察机关在人事、经费等方面过多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的现状进行改革,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在中国现有制度下,地方官员权力过大,政府、人大、司法机关之间制约不足,这是导致某些官员对举报人实施疯狂打击报复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对此进行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刘山鹰博士指出。任静也建议,在完善检举、信访等现有工作制度的同时,应完善对举报人的行政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专项基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徐卉提出,可借鉴国外立法保护举报人权利经验,同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民在面对不法行为时以代行私人检察长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当然,检察院也可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加入到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之中”。

  肖太福认为,在立法、修法的同时,应该注重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激活现有的法律法规,“公益诉讼的成本很低,但价值很大,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钟铁培针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公益诉讼不能解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问题,但有助于帮助举报人实现知情权和建议权,这是一个积极的探索。”

  链接:部分举报人遭遇一览

  郭光允 从1988年举报

石家庄市建委原主任李山林,到1995年向中纪委举报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违法违纪行为,郭光允举报8年间屡遭打击报复,被开除党籍,蒙受两年劳教之灾,近20位亲友受到牵连。

  吕净一 1995年底,河南省舞钢市市委书记李长河向农民乱摊派,时任该市八台镇副镇长的吕净一向国务院反映情况。在李长河指使下,吕净一被判处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吕平反冤狱后,李长河密谋雇凶杀人,致吕重伤,其妻死亡。

  鲍宇、董航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职员鲍宇、董航等举报本单位和当地法院联手造假后,被停职待岗,鲍宇被人砍伤,遭到打击报复长达15个月。

  兰贵来 南京历史上第一个公开身份的举报英雄兰贵来,因举报腐败分子公开接受举报奖励,仅两天后就遭到聘用他尚不到一个月的物流公司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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