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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法能否真正受到农民重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08:36 法制日报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韩乐悟 虽然已进入“三九”寒天,家住北京密云穆家岭镇庄头屿村的赵永利,一大早还是“哈”着团团冷气跑到了奥金达蜂产品合作社。农业部1月9日至2月8日在全国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今天在这里举行启动仪式。作为潮河果业合作社的代表,赵永利最关心的是授权入股及股金问题。用他的话说,“就是想咨询一下什么钱可以分配,什么钱不可以分配。”

  像赵永利这样的农民还有一些。对这部与自己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法律,一旦知道了,就不能不上心。虽然他们可以从现场拿到农业部赠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但还是想听专家亲口说。今天在现场法律专家咨询台“坐镇”的是中国农业大学任大鹏教授和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苑鹏研究员等。农民们说,“人家就是参与立法的专家,不问他们问谁?”但农业部另一位官员表示,这部法律的宣传贯彻与其他许多法律不同,光是让农民知道,就要花费很大力气。据咨询现场宣传板上的数据,仅密云县至今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社207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在此间讲话时强调,该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这部法律所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搞合作化和“归大堆”,不是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据了解,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一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二是要保证合作社坚持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三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利益,合作社一定要为社员设立成员账户,一定要落实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不得低于60%的规定;四是要保证农民成员对合作社事务充分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则强调,该法是一部与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法律。有了这部法律,合作社从此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可以放心大胆地发展生产,签合同,做买卖,合作社依法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据了解,这部法律强调的是民主决策,规定政府对其职责是扶持、指导和服务,去掉了政府的管理职能。要农民依法成立,但政府不能替农民决策。据悉,该法不仅规定了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和要求,明确了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还专门规定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危朝安表示,“今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还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农民以小生产面对大市场,专业合作成为必然。而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真正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据悉,为切实做好该法实施的准备工作,农业部将抓紧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配套法规制度,搞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衔接,确保与法律同步实施。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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