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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取法院拍卖业务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18:1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揽取法院拍卖业务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键在于明确这一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

  案情:某拍卖公司经理李某为了揽取拍卖业务,与某法院执行庭签订协议书规定:该法院执行庭对管辖的案件,凡涉案物品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均指定由李某所在的拍卖公司依法公开拍卖,并授权该拍卖公司对涉案物品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此后,李某成功揽取了该法院执行庭管辖的所有拍卖业务,从而获取了大量拍卖佣金收入。其间,李某为感谢法院为其提供拍卖业务上的便利,送给该法院有关人员合计14万余元人民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通过履行与法院执行庭拍卖协议所获得的佣金收入,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向法院有关人员的送钱行为不属于行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事先谋求的与法院执行庭订立的协议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平等、公平原则,李某使用的是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的佣金收入是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因此其送钱行为属于行贿。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定性的关键是李某通过履行与法院执行庭拍卖协议所获得的佣金收入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李某的送钱行为就属于行贿。

  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上述解释,可以理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的利益,可称为实体上违法,即利益违法,是行贿罪中最常见、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即所谓非法利益。二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从国家工作人员处得到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可称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行贿罪中较隐蔽的表现形式,即所谓不确定利益。程序违法是指行贿人意欲通过行贿所达到的目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不那么明显,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却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这种情况有时表面看起来目的是合法的,实质则不合法,其隐蔽性、欺骗性较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更多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体上、程序上违法的交互结合,即“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体上、程序上均违法的情况。此外,“谋取”是行贿人主观意志的表现,其主观目的最终能否实现,事前、事中或事后给予,并不影响对其行贿罪的认定。

  本案就类似于上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种情况。李某与法院执行庭签订拍卖协议的做法使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系垄断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李某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由此所获得的佣金收入应属于不正当利益,送给法院有关人员14万余元的行为属于行贿犯罪行为。

  (赖彩明 作者为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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