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深圳商业窃密案台前幕后:非公知信息争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9:57 民主与法制时报
3年前,洁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洁能)与超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超美)的商业秘密侵权战争就已打响。随后,深圳洁能的4位董事被判刑。对于这一结果,4位董事深感委屈:我们的产品配方中含有的非公知技术信息你们产品没有包含,我们没有侵犯你的商业秘密;而深圳超美认为:你研发的产品中含有我产品配方中的非公知技术信息,你侵犯了我的商业秘密。 直到目前,该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而到底谁是谁非,人们期待能早日揭开真相。 2006年末,深圳迎来了入冬以来的第一场寒流。 坐在《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面前的孟繁良脸色凝重。他是“深圳商业窃密案”4个被告人之一。2006年12月1日,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经过重审后判决他和其他3位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 今年40岁的孟繁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曾经是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2002年3月起担任海南洋浦南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南南鸿)法律顾问,后成为深圳洁能的董事、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法律方面的事务。自2003年11月5日被逮捕、2004年9月3日取保候审以来,律师当不成了,公司被查封了,失去生活来源的他只能寄居亲戚家里。 孟繁良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他们已经向深圳中院提起了上诉。“假的永远真不了。”孟繁良对未来的诉讼信心大于担忧。 洁能—8的“出生” 1999年1月,加拿大籍华人陈远航作为高科技产权提供者与香港居民陈坤海签订《高科技产权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成立香港超美公司,并以该公司控股,于1999年10月注册成立了深圳超美生产公司。 2000年11月,深圳超美与海南南鸿签订行业总经销协议书,约定海南南鸿为陈远航研发的、深圳超美生产的“超美—7”燃油添加剂产品在中国境内铁路系统的总经销商。 海南南鸿成立于2000年6月5日,王卫东是该公司的董事长、莫思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同年6月13日,该公司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 据莫思远介绍,该公司在经销“超美—7”产品期间,用户反映该产品存在冷凝点过高、堵塞列车高压泵喷嘴和滤清器、高速不节油等三大质量问题,这三大质量问题若不解决,铁路系统将于2003年停止购进“超美—7”。为此,海南南鸿多次要求深圳超美改进产品质量,深圳超美虽然在产品工艺流程有所改进,但一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莫思远毕业于北京化工学院,有着化工专业工作的经验,面对“超美—7”存在的先天性技术缺陷和铁路系统停止使用该产品的压力,决定自己研制“洁能—8”燃油添加剂。 2002年5月,莫思远等人通过查阅专业书籍、网站有关技术资料,研制成了“洁能—8”。同年12月,北京铁路局在唐山召开了“洁能—8”技术实用性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们建议在北京铁路局全面推广使用该产品。 2002年9月,深圳洁能公司成立,王卫东任董事长,莫思远任董事总经理,孟繁良任董事、副总经理。曾在香港超美公司给陈远航担任翻译的桂季生以其妻子的名义出任董事,试生产“洁能—8”。 深圳超美于2002年10月21日致函海南南鸿表示解除《行业总代理协议》,直接将“超美—7”推销给北京铁路局。 4位董事被判刑 2002年12月17日,深圳超美董事长陈坤海向深圳市经侦局报案,称深圳洁能侵犯其商业秘密。 在公安部门介入调查的同时,2003年3月,深圳超美向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深圳洁能侵犯其商业秘密。 该民事纠纷案在深圳中院已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举证期间的10月24日,深圳超美突然撤诉。 2003年11月4日,深圳盐田区检察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批准逮捕深圳洁能的4位董事。 2004年3月26日,深圳盐田区法院一审判决深圳洁能4位董事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处4位董事10个月至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共同赔偿深圳超美经济损失619万余元人民币。4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院,2005年4月,深圳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深圳盐田区法院重审。 2006年12月1日,深圳盐田区法院重审后宣判:判处4位董事10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共同赔偿深圳超美经济损失869万余元人民币。 深圳盐田区法院重审判决书显示: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深圳超美的“超美—7”、JF—7B、JF—5产品生产配方中,按照其所主张的添加代号为“202”、“204”、“207”、“247”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植物油或经过环氧化或强氧化处理的植物油,在现有公开资料中未见显示,属非公知技术信息。深圳洁能生产的“洁能—8”产品中至少包含有“202”、“204”这两种植物油。 “超美—7”权属之争 孟繁良的辩护人、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陈丛林律师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说,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深圳超美是否拥有“超美—7”的商业秘密权? 在一审期间,公诉机关称:“陈远航所拥有的环保节能添加剂系列产品及生产技术由深圳超美买断,其所研究开发的产品产权属深圳超美所有。” 在重审期间,由于缺乏证据,公诉机关回避了“买断说”,称香港超美和深圳超美共同拥有“超美—7”的技术。证据是2001年6月27日双方签订的《“共晶滚球”系列添加剂生产技术所有权申明书》。约定陈远航研究开发的“共晶滚球”系列燃油添加剂、润滑油添加剂等系列产品的技术为香港超美和深圳超美共同占有。 陈丛林说,该证据是陈坤海在重审期间向法庭提交的。对于这份《申明书》,陈远航书面回应称:“本人从未见过《‘共晶滚球’系列添加剂生产技术所有权申明书》,也从未签署与此有关文件。这份文件上看似本人的签名纯属伪造。” 法庭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申明书》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对签名的真实性没有作出最终认定。法庭认为该鉴定对《申明书》签名的真实性做出了倾向性认定,采纳了该《申明书》。 陈远航在书面回应中还称:“由超美香港公司投资设立的超美深圳公司仅仅是生产厂家,它本身并不拥有‘超美—7’产品技术秘密的所有权,该项产品的技术所有权属于超美香港公司依协议拥有。” “洁能—8”、“超美—7”的异同 《民主与法制时报》了解到,检察部门以“零口供”批捕深圳洁能4位被告人的关键证据是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18号和29号鉴定报告,这两份报告只有对“JF—5”的鉴定,而未及体现“超美—7”的鉴定。4位董事认为,“JF—5”是根本不存在的。 该报告证明深圳超美“JF—5”燃油添加剂产品的配方中含有非公知信息,“洁能—8”配方中含有深圳超美“JF—5”燃油添加剂产品配方中的非公知信息。 据说,当4位被告人对“JF—5”是否存在提出质疑时,侦查部门又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了50号和51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又增加了“超美—7”和“JF—7B”两种产品鉴定报告,说侵犯了“超美—7”和“JF—7B”的商业秘密。事后,在法庭调查中发现,“JF—7B”、“JF—5”两种产品根本不存在。而此时,深圳超美又改口深圳洁能侵犯了“超美—7”产品的商业秘密。 “鉴定过程有严格的程序,送检样品应由公安机关在生产线上提取,并现场封存,当事人有提出异议权利。该鉴定明显缺少这些必要的程序,被告人不知道对方的送检样品是怎么取得的。”陈丛林说,开庭前不知道鉴定结果,知道结果后提出异议、要求复核没人理睬,侦查部门甚至连送检样品都未保留,用于比较的“超美—7”的配方也未作为附件出示。 “判断‘洁能—8’是否侵害了‘超美—7’,只要比较两者的配方是否相同、对这两个产品进行剖析就清楚了。”陈丛林一再强调,在重审期间,深圳超美提供了“超美—7”的配方、投料单、产品原料编号、购买原料的发票,并称这些是商业秘密的原始凭证,但这些原料编号中没有深圳超美主张的“247”、“202”,只有“204”。即“洁能—8”与“超美—7”只有“204” 是相同的。而一种原料相同早已为公众所知悉,不存在商业秘密,同时与深圳超美主张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组合而构成的秘密点不一致。 也许正是基于这点,孟繁良信心十足,他在等深圳中院的判决。但愿假的永远不要变成真的! 法学教授谈商业秘密 侵权判断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刘鑫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学者结合判案经验,总结出的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模式值得借鉴。即秘密点+接触+相同—合法来源。这一判断模式至少包含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可以在实体上验证侵权与否,当合法来源的正当性不足以抵消其来源的不正当性,也就是秘密点+接触+相同(相似)—合法来源大于零时,侵权可以认定;当秘密点+接触+相同(相似)—合法来源小于或等于零时,侵权不成立。第二,可以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原告主张权利,必须要首先证明自己具有的权利(秘密点),他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接触),导致了危害的后果(相同或相似),被告人有权提出权利正当性的抗辩(合法来源)。权利人只要能证明客体的一致性和获取的条件,而被告人不足以证明其正当来源时,就可以认定被告人侵权。否则就不能认定被告人侵权。(记者 叶斌)(版权声明:凡转载本稿件,请注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本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