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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10:32 西部网
法律专家呼吁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国内就有人提出过"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但始终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各方面都认为"这将是一笔难以承受之重的财政支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张处社副教授介绍说,目前我国在刑事被告人因经济条件差无法给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尚未建立有效的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获得补偿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取得沟通,争取通过民政部门的救助来解决经济补偿问题。二是通过社会捐助和相应的救助基金来解决经济补偿问题。但这两种解决办法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很可能会出现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补偿或者补偿很少的情形。 那么究竟应该由谁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经济赔偿的问题,张处社表示,目前国外有许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新西兰是第一个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国家。此后,英格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陆续开始对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遭到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国际上关于犯罪被害人救助(补偿)的问题目前已经有了最新发展,2005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学会召集世界各国的被害人学专家,起草了《为犯罪、滥用权利和恐怖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规定,当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或者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时,缔约国应致力于向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以及由于这种受害情况造成死亡或身心残障的受害者的家属特别是受扶养人补偿;鼓励创立、加强、扩展国家的、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被害人补偿基金等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 张处社副教授说,在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之时,刑事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刑事案件追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刑事案件追诉过程中,社会舆论往往更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目前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均呼吁尽快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当刑事被害人从加害方无法获得赔偿,家庭陷入生存危机,精神遭受沉重打击时,国家应担负起它的责任,不要让刑事被害人遭受多重打击。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刑事诉讼目的均有积极的意义。 值得欣慰的是,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任务就是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项缺席许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或许不久后就能出台。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尹行巧、韩传鹏就可以在政府的帮助下,摆脱他们目前所面临的生存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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