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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受贿终审被判15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23:56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周瑞平 雷强) 省高院日前对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匡炳文父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子匡中平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匡炳文1937年9月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曾任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省政协常委。其子匡中平原系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2006年7月11日,淮北市中院一审认定,1993年初至1998年期间,匡炳文利用担任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及省地税局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提供借款、拨款,为个人调动工作,单独或伙同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匡炳文单独收受人民币96.1万元、美元5.1万元,伙同匡中平收受人民币32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匡中平有期徒刑五年。 匡炳文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其与儿子匡中平共同受贿32万元不符合事实。匡中平事前、事后均未告诉其某注塑中心及万某给“好处费”32万元的情况。匡炳文还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匡中平上诉提出,自己事前事后均未告诉父亲匡炳文某注塑中心及万某给他“好处费”的情况。 省高院审理查明,在一审庭审时,公诉机关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匡炳文、匡中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庭审时播放的匡炳文作有罪供述的录像等证据,能够证实匡中平在接受某注塑中心及万某的请托后,即将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及请托人许诺给予好处费的情况告诉了匡炳文,由匡炳文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后匡中平将已收到好处费的情况亦告诉了匡炳文。匡炳文与匡中平既有利用匡炳文的职权赚取好处费的共同故意,亦有利用匡炳文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的客观行为,故匡炳文、匡中平共同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省高院认为,原判根据匡炳文的犯罪情节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被追回等,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适当。匡炳文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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