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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争辩焦点:市政府强制拆迁的合法性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1:12 21世纪经济报道

  诉讼

  诉讼争辩的焦点是余姚市政府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合法性。

  “尽管朱利峰的门面房确实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是违法建筑,但这也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随意地强制拆除。”朱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认为,余姚市政府作出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指为没有法律效力的《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是宁波市政府2001年通过的一项地方行政规章,其中第16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然而,袁裕来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45条的规定,认定并责令限期拆除违规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一审下来,官司还是输了。

  余姚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余姚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参照规章并无不当”,判令强制拆迁行为合法。

  此案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突现转机。

  “以《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为依据的强制拆迁诉讼,我们遇到不止一次,我们觉得应该解决这个问题了。”宁波市中院一不愿透露姓名人士表示。

  据他透露,宁波中院也认为这个案子非常敏感,曾进行多次研讨,主流意见认为,《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实违反了上位法《城市规划法》。

  最终,宁波市中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在《城市规划法》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有明确规定、且未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可予变更的前提下,《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人民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因此确认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拆违”行为违法。法院同时撤消了余姚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胜诉之后

  得到了想要的判决结果,但朱利峰却仍然高兴不起来。“名义上赢了案子,告倒了政府,但实际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他说。

  7间门面房,分别是花店、副食品店、浴室等等,装修从2000元到40000元不等,还有房屋内的花木、商品、家具等等。

  现在,朱利峰一家失去了所有的生活来源。那点口粮田,即使“全部重上稻子,也不够一家人吃饭的”。

  “法院的判决只是确认了政府强制拆迁的程序违法,却没有判令政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对公民来说,还是不公平的。”袁律师说。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公布《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行政机关或拆迁人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除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被拆迁人实际损失1%以上3%以下的赔偿金”。

  在几经征求意见之后,这一规定草案的第15次修改稿曾在2004年被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三部门征求意见,但之后一直没有确切进展消息。

  尽管《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已经被法院认定违反上位法,但似乎并没有影响这个地方政府规章继续发挥效力。在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的网站上,依然可以检索到这个规章。

  “现在就确认这个规章无效还不合适。”宁波市市政府人士表示,确认这一规章失效,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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