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回顾:

王保树:力争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最好物权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7:55 中国网
王保树:力争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最好物权法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

  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经7次审议,将于2007年3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为了迎接这一极端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1月16日召开全国知名法学家参加的物权法理论研讨会,就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合宪性、所有制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在今天的研讨会上发言。中国网对此进行现场直播。

  “物权法是民事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社会各界都关注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我觉得这是很自然的现象。一般的法律审议三次就通过了,不通过的话,下次再重新起草和审议,而物权法一下子进行了七次审议,像一个胎儿10个月出生,因此我们非常盼望物权法比较早地顺利通过。”王保树在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

  王保树主要谈了四点内容:

  一是,物权法确实影响很大,因此不光是民法学和搞民法工作的同志们关注。从事商法领域,商法学界的朋友们也非常关注物权法,因为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民法、商法是一般法特别法的重要关系。比如说商法有一部分任务是鼓励投资融资,促进投资融资,规范投资融资。一年以前制定的公司法,规定了除货币以外,什么样的财产可以国家投资,提出来可以用货币出价,并且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又不为新的法律所禁止的都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当然是用物权法加以规范的,所以物权法具有基础的作用。对于物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于整个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经济的运作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二是,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宪法的精神。一个是表面形式,法律写上“根据宪法制定”,这是形式上的体现。另外一方面是形更重于神,就是体现宪法规定的制度精神。比如说和物权法相关的,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待财产的保护采取的态度,对待国有资产采取的态度,对待农村经济的发展的精神,这些都是《宪法》精神的核心部分。比如保护财产,不能够拘泥于某个词汇,比如说“神圣”,过去大家知道,在神圣的大旗下,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依靠神圣不行,还得依靠法律措施。我国宪法从1982年制定,到2004年修订,经过长期的过程,在财产保护制度方面应该说完善了,可以看出不仅是保护国有财产,也保护集体财产,也保护私人的私有财产,只有这些财产,不管是哪个主体,是合法取得的,都应该受到平等保护,这就是宪法的基本精神。不光表现在根据宪法制定的表述,应该在精神上充分体现要求,这样就体现了宪法的要求。因此,物权法的制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是符合社会法律要求的,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

  三是,这次的物权法比较好地弘扬了中央的法制精神,耗时13年,跨越九届、十届人大,召开了100次座谈会,审议了7次,而且公开地向社会征求了意见,收集到1万多条意见。最有意义的是,前不久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十届人大五次全体会议开会以前,把草案发给全体代表,使他们有充裕的时间去准备,去认真地为审议做精心的准备,这应该在民主上来讲是表现比较具体的。如果一个草案,

人大代表来了才给他,第二天就审议通过,就没有多大意义了。相反,他认为这个做法是好的。物权法的制定,是尊重广大民意的做法,在立法的过程中是很好的典范。

  四是,现在离3月份开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一段时间,所以还应该继续广纳意见,精益求精,力争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时代要求的最好的物权法。这倒不是讲特色,但应注意是不是符合时代要求,他一直在商法领域制定法律,鼓吹实用主义的看法,实践需要什么就应该制定什么法,实践要求什么,就应该规定什么东西,这是很重要的。因此,要制定一个符合中国实践要求的最好的一部物权法。

  王保树认为,在民主立法、广大民意当中,不可避免地要在草案中修改、回答各种疑问,在回答疑问中,也应该仍然坚持深化物权法的主题,即规范财产关系。物权法不是一个生财之法,也不是分财之法,也不能说两个人一穷一富,通过物权法使他们穷富平等。物权法也不是管财之法,利用这个机会,还是应该继续深化物权法的主题,就是规范财产关系。因此,因财产而产生的行政管理,因保护财产而涉及到的刑事问题,凡是其他法律有完善规定的,不需要补充的,也要节省资源,不必重复规定。如果重复规定,又要增加新的麻烦,引起法和法之间的和谐问题。

  王保树补充说,第一,还是要坚持物权法定,这个原则的缓和会产生负面的后果。

  第二,尽量减少含混不清,不要认为含混可以留下更多的空间,可以更自由,可能不是如此,相反,含混会带来无穷的麻烦。当然,刚才举了很多很具体化改进,还是应该具体。

  第三,注意不同的表述之间可能带来的冲突和麻烦,不要为了使大家都懂,而做一些不必要的通俗。是为了让大家懂,通俗,但如果一个很好的有着丰富内涵的概念和制度,如果通俗的话,可能把内涵变没了,这样的通俗不能取。(唐佳蕾)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