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9:12 新华网

  新华网无锡1月1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8日在此间表示,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法院将一如既往地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既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与外国当事人以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也不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而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平等保护的要求,依法审理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他指出,要注意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识和处理

知识产权纠纷,既要保障对外开放和优化投资环境,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也要激励和促进中国自主创新能力,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不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加。2002年至2006年,我国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31件,年均增长48.29%。其中,2006年共审结353件,同比上年增长52.16%。

  另外,曹建明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项近期初步统计,仅2006年1月至10月,我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涉及外国投资的“三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已达533件和308件,而同期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才207件。

  “可见涉及‘三资企业’这类具有同样涉外因素的案件在数量上已占相当比例。”曹建明说。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入世后过渡期的结束,中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各地也将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

  “可以预见,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会随之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也会进一步加大。”曹建明说。

  曹建明坦言,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科技和产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上仍存在较大差距,国际

竞争力仍然不强,并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

  “当前中国对外交往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持续性的战略话题。”曹建明说,“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后发性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必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存在,不断成为对外关系中的热点问题。”

  “在内政外交各个领域,中国在世界舞台上作为一个和平、发展、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日益清晰。”曹建明说,“负责任的大国必须有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必须有值得国内外当事人高度信赖的司法。”

  “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他说。

  曹建明指出,知识产权国内法与相关国际条约关系紧密,对于可以直接适用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在涉外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于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WTO的各项规则,中国承诺转化为国内法适用,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国内法的解释涉及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条约一致。对于已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内法就是信守国际条约。”曹建明表示。

  此外,曹建明还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知识产权案件的开庭审理;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旁听庭审,以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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