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诉讼:如何填补《消法》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18:37 中国新闻周刊

  “自带酒水”争议似无休止,源于法律的模糊和诉讼程序的缺陷

  ★ 本刊记者/王寻

  2006年12月21日,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在海淀区法院开庭,法院一审裁决“开瓶费”属不当得利,判定涉案酒店全额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在法庭之外,判决并没有使“开瓶费”止息纷争,而是激起更大范围的争执。

  100元的公益性诉讼

  2006年9月13日,原告王子英与客户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并出示了一本菜谱,其中印有:“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水之珠大酒楼的做法侵害了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据海淀法院方面介绍,其做出以上判断的依据是,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另需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王子英的代理律师陈占民,在一审判决后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消法》的第9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具有选择权;第24条则规定了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内容无效。所以,开瓶费的收取当然是违法的。”

  但是,湘水之珠大酒楼副总经理葛建华则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他指出,“开瓶费”只是直接从西方引用过来的词语,实际它不单单指为客人的酒水开瓶,而是涵盖了整个服务过程的综合性服务费用。

  实际上,王子英和陈占民是同属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起初,我们也在考虑,是否为了这100块钱去打一场官司。但后来,我们觉得这是一场公益性的官司,应该打。”陈占民说。

  葛建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湘水之珠大酒楼的代理律师朱本福,也是免费代理了这场官司。“因为他觉得这个案子很有意思,法律在这方面实际还是个空白。”

  绵延五年的争端

  王子英自带酒水案获得法院支持,这引发了北京餐饮界乃至全国的震动。

  法院一审判决后的第三天,温州市区23家酒店,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的牵头下,联合向消费者做出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紧接着,2006年12月27日,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及北京60家餐饮业的代表召开研讨会,力挺收取“开瓶费”,同时中国烹饪协会表示还将汇总相关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报告。

  面对餐饮业的来势汹汹,消费者协会也迅速做出了反应。2007年1月1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发布联合声明,称餐饮企业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属不公平交易。

  实际上,开瓶费的诉讼在我国早已不是第一起,而有关的争执也已相伴数年。

  2001年7月,广州市民曲连吉到白云区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当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不予支持原告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又上诉至市中院。2002年1月,广州市中院维持原判。是为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

  曲先生的胜诉只是开启了这场绵延数年的争端。2003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的条文,“谢绝自带酒水”从餐饮业的潜规则演变成了行规。2006年3月成都餐饮同业公会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并明确企业可以收取“开瓶费”,但由于争议极大,相关条款后改为“顾客与企业协商处置”。

  在这些年来的争议中,企业坚持以国际惯例、行规为由,认为收取开瓶费合理。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反驳道:“惯例不是法律,它不具备强制性,而是利益相关人自觉自愿、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律,必须是多数人愿意共同遵守的。如果利益相关人不能接受,也就是说开瓶费的交易双方,有一方——如消费者,不接受,那么它就不能够称之为惯例。而另一方——经营者,其行为就涉嫌强买强卖。”

  同样,武认为,“行规只能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自律性规定。也就是说,经营者可以主动地承担责任,而不能制定他律性的规定从而扩大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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