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涂景新案尘埃落定 海南高院作出自相矛盾判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09:51 民主与法制时报
历经近8年时间,从死缓到无罪,震惊全国的涂景新案终于尘埃落定。 海南省高级法院的无罪判决,虽然让涂景新结束了牢狱之灾,但对新大地的“国有企业”认定却让人摸不着头脑,也使判决本身呈现自相矛盾的图景。在涂景新案件中,法院回避企业产权界定的结果让正义既迟到又打折,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看,新大地的产权界定都不能不了了之。 如果企业为国有,那么涂景新的行为构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罪无疑;而如果企业为私有,则涂景新属于处分本属于自己的企业财产,当然无罪。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法学理论界抑或其他社会各界的主要分歧就在这一点上。具体来说,企业国有—— 涂景新有罪——判处死缓,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而企业私有——涂景新无罪——平反昭雪,也是一个必然逻辑,决不可能出现企业国有——涂景新无罪的逻辑结论。 现实是残酷的,海南省高级法院最终还是坚持了企业国有——涂景新无罪的逻辑。有人说目的是为了避免对错案的责任追究,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对于涂景新来说是典型的“一半火焰一半冰山”,它让本已迟到的正义又重重地打了折扣。道理很简单,认定“国有”和“无罪”,对涂景新来说只能获得自由和清白,但却损失了7000万元的财产;而如果认定“私有”和“无罪”,那涂景新不仅获得了自由和清白,也可以得到数千万的企业财产,这些财产曾以涂景新贪污、挪用而被指控和收缴。这或许是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矛盾判决的根本原因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海南省高级法院回避企业产权界定,或许有地方保护的因素起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也确实存在严格界定的难度。因为江西新大地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采用“借鸡生蛋”的方式设立运作的,它基本是由银行贷款支撑起来的,而办理银行贷款的一切必要手续却都是海南公司提供的,这在认定“公”“私”性质上确实界限模糊。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特定环境下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予以糊里糊涂地搁置,或实行国有优先而损害真正所有者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既需要观念支持,也需要制度保障。 个人的境遇折射出制度的变迁 □达林 从昔日的千万富翁到“死缓”再到无罪释放,涂景新经历了一段怎样的人生苦旅!如果不是江西省工商联的申诉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如果不是最高法院审查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涂景新或许还不能“重见天日”。 正是站在相同的公民立场,我们才对这个“无关乎己”的案件给予了非同寻常的关注,因为生活在社会制度下的每一个人,都期待着能够得到一方安全、稳定、宽松的创业天地。由于制度环境的因素,涂景新采取“挂靠”的方式组建公司,这折射出当时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困境——缺乏法律支持,产权不清晰,私企只能依附于国企,在夹缝中谋生存。但随着法制的完善和私有经济发展政策的松动,这些“红帽子”企业就面临着“独立行走”的跨越。这种企业转轨因为相关法律解释的缺失,必然带来许多法律问题,而涂景新案正是诸多问题中的一个“浮标”,它不仅为我们正视那段改制历史提供了标本,更标示出我们这个国家制度发展的流向。 从私企的“依附式”生存到“红帽子”的正式摘除,涂景新见证了社会制度的变迁。虽然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没有鼓起厘清“私有”的勇气,但就现时而言,判决已经为上述的社会制度变迁作出了合乎趋势的注解。围绕这起并不普通的案件,我们在为悲喜交织的当事人感到深深遗憾之余,很难将这种罪责归咎于事件中的哪一方——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机关,似乎都在特定的环境中履行着自己的法定职责。但我们仍需要站在国家的立场去反思:我们的制度设计,究竟应该为个人创业提供一个怎样的市场环境?我们的制度运行,究竟应该抱着什么态度去面对私益与公益的分离和保护?我们的制度嬗变,究竟应该朝着一个什么样的价值目标去发展?要知道,首先只有国家和政府的制度供给到位了,个人的创业才无须历经更多的曲折与磨难,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才会更加稳健而富有生机,我们才能最终建设起一个真正让一切财富充分涌流的和谐社会。 制度的嬗变总会伴随着人物命运的阵痛,而个人的命运,也总是与时代的脉搏一起共振。透过一个人的境遇,往往能触摸到一个时代、一个国家制度环境的优劣与变迁。从这个意义上说,涂景新案虽然已经审结,但却能够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转型与成熟带来更多的启迪。 对“红帽子”产权进行司法调查 □继学 “红帽子”企业是“用了别人的姓氏,养了自己的儿子”。红帽子又是悬在这类企业头上的“定时炸弹”,拆除炸弹引信的过程存在着巨大的危险。随着“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当头戴“红帽子”的涂景新想恢复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时,谁知这顶曾经为他带来无限荣耀、为他遮风挡雨的“红帽子”竟然变成了让他无限头痛的“紧箍帽”。2003年 5月19日,涂景新被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事实上,涂景新的遭遇不过是那些倒霉的“红帽子”企业主的一个缩影。一些头戴“红帽子”的企业主“红妆”难卸,“红帽子”难脱,在企业产权变更过程中,被以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判刑的时常见诸报端。甚至还有人仍然在为“侵占” 自己的财产而坐牢。 “红帽子”何以难脱?事实上,最高法院和各主管部门都曾出台过关于“红帽子”企业“脱帽”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但这些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而且,从司法实践看,几乎所有的“红帽子”产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但审判的结果往往与产权纠纷本身关系不大,无外乎撤销主管部门无效的“红头文件”或具体行政行为,而对于纠纷的关键性问题——产权归属很少提及。 令人欣慰的是,1月16日,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上,专家们表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亟须一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物权法,“目前颁布这样一部重要民事基本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笔者在期盼物权法尽快出台的同时,并希望有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对涉案的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进行一次公开的司法调查,纠正其中的冤假错案,使修宪的进步和法治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从死缓到无罪的五个遗憾 □叶雷 一、新大地公司的产权认定混淆了真正的出资人。在1992年要拿下江西省展览中心这个工程至少需要投入近千万元,个体户身份的涂景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无法从金融机构贷到款,怎么解决这个难题?新大地公司的成立是由海南机械设备公司出具的资信证明,贷款是由机械设备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涂景新仅仅是新大地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很明显,虽然后来贷款是由涂景新用新大地公司的利润偿还,但新大地公司确实是海南机设公司注资的公司,产权理应归出资人,所以海南高院认定企业性质为国有并不错。 二、涂景新的一些做法令人费解。既然新大地公司仅仅是一个挂靠的“红帽子”企业,涂景新为什么要在经营的过程中把自己转为国企干部?他为什么要背着海南机设公司偷偷摸摸地把新大地公司的2000多万元收入存入自己的9个个人储蓄账户?涂景新为什么在没有跟海南机设公司脱钩的情况下,私下里却把工商注册改成了他的私营企业?纵观案件全局,实际上是把“谁出资谁受益”的政策变成了“谁经营谁受益”,进而演化成了“谁经营谁所有”。 三、江西省工商局和工商联担任的角色令人生疑。1999年,江西省工商局在没有征求海南公司意见的情况下,为什么就凭涂景新单方面之词把新大地公司的性质由国有变更成了私营?江西省工商联是不是为每一个私营企业主维权都这么坚决?从2004年起就由副会长吴成华专门负责此案的调查与申诉,向有关部门写的申诉材料有1米厚、1000多份几百万字,吴副会长亲自9下海南,13次上北京调查、反映此案情况。 四、产权界定与判决结果相矛盾。海南省高级法院认定新大地是国有企业,同时又认为涂景新无罪,自相矛盾。 五、整个事件没有人承担责任。江西省工商局在新大地公司注册上变来变去是存在程序瑕疵的,理应有人为此负责。既然涂景新案是一桩错案、冤案,海口市中级法院就应该为这桩错案负责。海南省高级法院也应该为自相矛盾的判决负责。尘埃落定,涂景新损失的7000万财产、5年的牢狱之苦、近8年的惨重精神代价又由谁来负责? “变味合同”拷问依法行政 □倪洁邹方成 某县政府制作了这样一份“晚婚晚育合同书”:合同双方为婚龄育龄的公民和其所属的乡镇政府。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公民一方必须在达到晚婚晚育年龄后方可结婚、生育,否则,必须向乡镇政府交纳5000元作为违约金。如果公民一方遵守约定,则可以从其所属的村级集体组织获得相应的补贴。 笔者认为这种“合同”是对行政权的滥用,与依法行政原则背道而驰。 首先,“合同”的内容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法律规定,到了法定婚龄结婚和生育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但并不意味着宪法赋予政府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而只能靠公民自觉遵守。政府通过表面合法的方式,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进行限制,而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却要以损失财产为代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合同”的履行是行政权的滥用。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未经法律许可,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和决定。显然该县政府通过与公民签订合同的形式,为签约人增加了必须晚婚晚育的义务,是对其拥有的行政权的滥用,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 “合同”的形式以一种温和、隐蔽的方式侵犯了签约公民的权利,一方面使受害者不易觉察,另一方面又给争议的处理设置了障碍,造成受损权利难以得到维护和救济。比起明显的侵权,这种方式隐蔽性强。笔者认为,这种“变味合同”当休矣!(记者 克杰)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