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应对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20:0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卫敏丽 魏武)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必要支持原则,这是新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23日表示,根据《条例》规定的这一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据介绍,由于我国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差别,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在中西部地区存在一定资金缺口,此外,公安机关在经费取得上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比如罚没款没有及时返还,办案的过程当中有借钱办案的情况等。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人民警察办案的经费来源有了法律的保障,有利于公安机关公正执法。”武和平说,“此外,公安机关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均须全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对此,公安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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