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蔡甸区原区委书记受贿挪用公款被判1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17:06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1月25日电 (记者 毛晓晓 熊金超) 武汉市蔡甸区原区委书记王明先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交通肇事罪一案25日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认定王明先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并对其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39263元予以追缴。

  中院判决认为,2000年至2005年期间,王明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取他人贿赂现金,共计人民币808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31263元的物品,并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4万元,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1人受伤,并在肇事后纵容他人为自己顶罪,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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