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殴打残疾人孕妇等不管知否均适用治安管理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6日19:5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6日电 (记者 田雨) 根据公安部2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殴打、伤害的为特定对象,一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解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专家表示,公安部作出的这一解释,对依法保护残疾人、孕妇等特定对象具有积极作用。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