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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明确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处罚依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6日20:0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6日电 (记者 田雨) 公安部2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解释还明确,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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