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编织全球追逃网 出逃人员多逃往发达国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8日15:23 法制日报

  2007年1月21日,法定的期限日,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没有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于他应否被引渡回国的审查,中国方面进入了最后一道程序———国务院的行政审查。

  10天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他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引渡裁定书

  今年41岁的俄罗斯公民沙宾科夫·尼古拉·米哈伊洛维奇,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6年2月10日,被俄罗斯联邦向中国请求引渡。

  1月23日,记者从沙宾科夫的中国律师翟建处得到证实:沙宾科夫同意被引渡回国。

  此前,俄罗斯联邦在引渡请求书中承诺。沙宾科夫回国后将不会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如果对沙宾科夫的引渡不会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不久后,他将在我国公安部的执行下踏上回国之路,并接受俄罗斯联邦的审判。

  “这是一起意义重大的‘被动引渡’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该案的审查过程严格遵守我国《引渡法》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把引渡合作真正变成了一种司法合作。

  被请求引渡人也不再是国与国之间交易的筹码,而是引渡诉讼中的一个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和权利来为自己抗辩。

  充分彰显引渡法的精神,是我国大国司法形象的一种体现,某种意义上,也表明我国的涉外法制度日益和国际规则接轨了。

  为什么需要引渡

  引渡,是中国民众近来关注的一个热点,往往伴随着经济犯罪分子的外逃,以及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东北高速3亿元失款案的涉案人之一高山,其涉案数额已增至10亿元。据报道,高山潜逃到了加拿大,现已在加拿大警方控制之下。在我国公安部向加拿大警方列出的引渡名单中,高山赫然在册。

  还有多少“高山”在逃?这些在逃的“高山”们究竟带走了多少资产?根据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目前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在800人左右,涉案金额将近700亿元人民币。

  尽管这组数据备受质疑,被认为大大缩水。但这仍带来许多难题:追逃成本大、资金追讨难、大量贪官逍遥法外,是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

  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公安部首度公布了“追逃成本”:国内的普通追逃在万元左右,最高达上百万元。国内追逃成本尚且如此高昂,国际追逃就可见一斑了。仅余振东一案,中美双方谈判就长达3年,期间公务往返、查证取证,成本难计。

  与各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借各国之力为中国缉逃,成为中国政府的现实选择。

  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也有一些人在外国犯罪后逃来我国。同时,贩毒、劫机、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时有发生。世界其他国家也有必要与我国合作。

  引渡受阻的原因

  出逃人员往往会选择欧美等发达国家。比如赖昌星选择了加拿大,杨秀珠选择了美国。

  究其原因,黄风教授认为,犯罪分子外逃的目的就是寻找一种比较安逸的生活,资金自然向那些地方转移;此外,他们在遇到引渡、遣返等问题时,往往可以找到比较多的法律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或者是拖延时间。

  这样一来,却给国家造就了许多困难。

  首先,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都要求以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即所谓的“条约前置主义”。

  从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我国以平均每年2个条约的速度,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条约。遗憾的是,25个国家中,只有一个发达国家,那就是2005年缔约的西班牙。

  其次,就是死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还保留有68个死刑罪名。中国请求引渡回国的逃犯,罪名为杀人、抢劫、绑架、强奸、走私、贿赂、贪污等,按照中国刑法都有判处死刑的可能。但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明确要求“死刑不引渡”条款。

  再次,我们在请求引渡时往往不得要领。过分依赖“红色通缉令”;该提供的材料不提供,或提供的材料达不到西方国家的“表面标准”要求。

  缔约的政治障碍

  中国与西班牙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赢得好评如潮。

  外交部条约法规司参赞徐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说明时说:“相信中西引渡条约会产生非常积极的意义。”

  黄风教授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的签订创造了先例,这个签约模式将会成为中国和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个示范文本,以在全球范围内编织一个法网恢恢的外逃贪官追捕网。”

  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欧盟25个成员国都废除了死刑、全坚持“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在西班牙与中国达成引渡协议之后,多米诺骨牌或许就此推倒。

  尽管评价很高,甚至认为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缔约的法律障碍已不存在,但对于中美的缔约,黄风教授还是不表示乐观。

  “意识形态的障碍还存在。”他说,在与西班牙签约之后,葡萄牙、澳大利亚、法国三个发达国家都向中国表示了缔约意向。私底下,美国司法部有关官员也说愿意缔约,但认为缔约后必然不能在国会上通过,因为部分美国人对中国还存在成见。

  其他发达国家也可能同样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问题。

  然而说到底,建立引渡合作关系的基础,就是对相互之间法律制度的信任,缺乏这种信任,就难以建立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

  障碍虽存在,但争取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缔约,黄风教授认为还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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