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08:23 法制日报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分别对刑法中“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概念进行了解释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已于1月19日施行。

  三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假宣传的三种行为。

  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三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该司法解释于2月1日起施行。

  植物新品种权将受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该规定于2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禁用物增至1286种

  1月4日,卫生部颁布《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根据新规范,化妆品禁用物质增加至1286种。

  新规范修订了化妆品禁限用物质名单。一是根据欧盟《化妆品卫生规程》,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入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新规范将于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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