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供销社主任贪污450余万转存海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08:13 法制日报

  本报通讯员 潘巳申 吴艳燕 本报记者 刘建

  三百多万元,兑换成外汇,辗转变成海外存款,犯罪手段高超,10年后才东窗事发。这是一个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的堕落历程,也酿成了自1997年刑法设立“隐瞒境外存款”罪名以来,上海市首起隐瞒境外存款犯罪案。

  一位从事刑事审判业务多年的法官告诉记者,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的案例在全国都是罕见的。

  1月31日,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本案的办案人员。

  任职10年

贪污受贿450余万

  张伟民与他的同龄人相比确实是个幸运儿。他在师范学校毕业后当了几年小学教师,随后走上了共青团县委的领导岗位,进入而立之年后,他掌管起了一个区烟草专卖的大权,可以说是平步青云。

  从1995年起,张伟民先后担任上海市嘉定区烟草糖酒公司经理,市烟草专卖局嘉定区分局局长,区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主任,还兼任了区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要职。官衔虽然不算太大,但他深深知道这是个“肥缺”,在1995年至2005年10年间,他一次又一次伸出了贪婪之手。

  张伟民之妻潘某投资入股了两家私营公司,2004年7月间,这两家公司拖欠某装饰工程公司一笔钱。时任供销合作社主任的张伟民得知后,立刻嗅出了“赚钱”的机会,因为他想到了一个既可以让潘某入股的公司还上欠款,自己又能捞一把的办法。于是张伟民与时任烟糖公司总经理的何某、装饰公司总经理俞某一起商议,何、俞二人根据张伟民的授意,虚列出一些工程项目,以支付

装修工程款的名义将烟糖公司187万余元公款划进装饰公司账户里。3个月后,张伟民指使妻子潘某通过两家私营公司套取了180万元。张伟民和妻子分得95万元,其余的进入了何、俞二人口袋。

  2005年夏末,张伟民携女儿去欧洲游玩,回国后的他一算账才发现“个人财政”出现赤字,然而张伟民对如何填平赤字已是胸有成竹。由于担任供销合作社主任,握有本单位及下属烟糖公司的财务审批权,他当即授意下属商城公司经理周某虚开4张商城公司的食品发票,经张伟民签字后周某拿到供销合作社、烟糖公司等单位报销得款12万元,张伟民从中拿走了4万元。

  从1995年至2005年这10年,张伟民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0余次从个体烟贩、各类公司、企业人员处收受贿赂352万余元。其中数额最高的一笔是2003年下半年供销合作社购买该区阜康西路一处商铺过程中,张伟民以某商业公司总经理张某代付部分房款方式,一举攫取了100万元贿赂。

  200余万存款转汇美国

  不义之财越聚越多,张伟民打起了将其转移到海外的算盘。2005年初,张伟民以妻子潘某的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随之将部分“黑钱”源源存入。

  2005年6月,区委下发通知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张伟民故意隐瞒了境外存款的事实。这年的11月底,张伟民感觉到情况有些不妙,考虑再三,委托他人直接赴香港将上述账户内的253万余元港币转汇至美国。案发后,其在香港汇丰银行存款还有9.9万余美元。

  除此之外,被依法查获的张伟民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

股票等财产中,还有1300余万元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罪名之一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于是,检察机关以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项罪名对张伟民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上海市二中院于2006年8月17、18日两天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过近10个小时的法庭审理,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一一作了认定。

  当庭审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张伟民的辩护人提出了一项具有“否定”意义的意见:涉案的4项罪名都是特殊主体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从事了相关的行为,才能构成上述4项犯罪。而张伟民恰恰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至少不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辩护人的理由是张伟民所担任的供销合作社主任一职是由单位内部决定和选举产生,并非区委委派。

  对此,合议庭通过调查论证,最终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说法: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张伟民担任供销合作社主任确实经过社员大会聘任这一程序,但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经干部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后到非国有企业的供销合作社担任领导职务,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等项职责,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所担任的烟草专卖分局局长一职也是由国家机关上海烟草专卖局任命的,只是与此同时他还兼任了烟糖公司的经理而已。这一切,都足以证明张伟民完全符合上述4项犯罪的主体资格,合议庭决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合议庭认为,张伟民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99万余元,收受贿赂352万余元,隐瞒境外存款253万元,1328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这些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判处张伟民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追缴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和赃款、赃物。

  至记者发稿时,上诉期已过,张伟民没有提出上诉。

  本报上海1月31日电

  案意

  大多贪污腐败案都是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而上海市法院同时认定了隐瞒境外存款罪,这本身就是一个信号,对国家工作人员获取财产的方式提了个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负有对国家和对人民的忠实义务,如实申报自己在境外的存款,否则,将可能受到刑罚。

  于洪伟

  隐瞒境外存款罪一个“闲置”的罪名

  专业说法

  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其立法目的不是惩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行为,而是惩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其在境外有较大数额存款这个情况进行申报而故意隐瞒的行为。

  但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隐瞒境外存款罪基本上处于一种“闲置”状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司法判例凤毛麟角,有些省的人民法院甚至至今从未适用过这个罪名。

  隐瞒境外存款罪之所以成为“闲置”的罪名,原因主要有两个:

  其一,由于存款地处于中国领域外,我国司法机关无权行使司法管辖权,只能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境外存款的事实不仅难以发现而且不易查证。

  其二,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其他罪名存在逻辑上的重合,被适用的几率很低。即使司法机关发现并查清了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并且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的事实,也只有在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说明该存款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个罪名。在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如果能够证明其存在贪污或受贿等具体犯罪行为,应当以贪污罪或受贿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如果无法查清其存在贪污或受贿等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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