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长肖扬:加大调解力度强调宽严相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13:08 新华网 (来源:瞭望)
最高法院长肖扬:加大调解力度强调宽严相济
肖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近来死刑核准权回收、诉讼费下调、加大司法调解力度等一系列举措的推出,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加快研究和确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对人民法院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作了阐述。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瞭望》:请您介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法院工作中主要有哪些体现?

  肖扬:人民法院必须学会用发展的眼光、从全局的高度,找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出发点和立足点。

  为此,一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二要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把确保稳定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着力点;三要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四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

  此外,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妥善处理好十个方面的关系:人民法院工作和依靠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的关系、严肃执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各种审判之间的关系、司法权威和再审的关系、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法院基本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司法改革与中国国情的关系。

  妥善处理这十个方面关系,实质就是在法院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既坚持依法办事,又立足实际情况,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瞭望》: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肖扬: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就能做到的,需要国家不断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以民事审判为例,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但由此带来的民事纠纷增长的压力同样是很大的。全国法院每年要办理各类案件800万件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是民事商事案件,这个分量有多重,不言而喻!

  再以涉诉信访为例,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接待处理涉诉群众来信来访83700件(人)次。2001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涉诉群众来信来访2243324件(人)次,上升了近26倍!2006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全年共接待涉诉群众来信来访329897件(人)次,尽管数量上同比略有下降,但仍处在高位运转状态。

  应当说,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纠纷是人类社会的常态,有人类存在就有纠纷。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人民法院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部门,主要就是为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而设立、而存在的。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所指出的那样:“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司法则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终局性的、真正能体现公平正义相结合、法律情理相交融的方式,是包括诉讼调解在内的司法手段。

  如果司法手段功能健全,即使其他解决方式损害公平正义,依旧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如果司法手段缺失,社会的公正就失去了最后的防线。因此,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对司法机关能力的重大考验,也是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

  《瞭望》: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肖扬:构建和谐社会将民事审判摆到更为重要的地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也对民事审判提出更高要求。为此,我们前不久专门召开了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进行了部署。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将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平息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同时也会在民事审判调研方面下大功夫,以研究解决和谐社会进程中遇到的司法新问题。

  以妥善处理好各类民事案件为例:要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的和睦。要妥善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退休职工、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合法权利。要妥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妥善审理群体性案件,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的发展与稳定,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涉农案件,把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与征收征用、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为此,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改革顺利进行。要妥善审理好金融证券案件,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协调、健康、稳定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储户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促进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国际交往秩序。

  以司法调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瞭望》:为何要加大司法调解力度?

  肖扬: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它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司法调解自身的独特功能和作用,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手段,其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

  司法调解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已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近几年涉诉上访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也绝大多数与民商事审判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调解更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新的矛盾和纠纷很可能产生,胜诉者往往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通过司法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弭矛盾,理顺社会关系。

  司法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和谐的气氛。当事人对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十分清楚,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此外,司法调解的积极意义还体现在更能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体现公平、公正的职能作用,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特点;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更适合于中国国情等多个方面。

  《瞭望》:今后一段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调解有什么新要求?

  肖扬: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力争形成刚柔相济、公信力高的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同时也要防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的现象。

  一是要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不仅要继续加大庭前调解和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力度,必要时也可以在裁判文书虽已签发但仍未送达生效前进一步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二是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探索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要按照即将施行的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对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促使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法官积极主持调解的有效工作机制,并在树立先进典型以及晋级任职等方面对那些为调解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更多的关注。

  我们对需要重点做好调解工作的案件类型也提出了要求: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对于需要着重调解的案件,可以考虑在审限上采用延长等办法相对灵活地进行把握。

  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措施,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在确有必要或更有可能促成调解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等团体机构或其他组织协助调解,并以司法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等协商一致性的文件,在经审查合法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给予充分的尊重,以进一步促成包含社会调解力量在内的多种调解机制并举的工作格局。

  此外,人民法院也在探索和研究如何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

  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瞭望》: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强调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肖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坚持宽严相济,是拓宽维护稳定的工作思路。

  打击刑事犯罪可以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维护稳定;坚持“严打”方针可以维护稳定,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也可以维护稳定;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惩罚,这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稳定的一条宝贵经验。

  要依法严厉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决不手软,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同时,要坚持区别对待,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重罪轻判固然不对,轻罪重判一样也是错的。

  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瞭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哪些具体措施?

  肖扬: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犯罪,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依法惩治走私、金融诈骗、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货币、骗取进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抗税等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同时,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审判;坚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的统一,既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切实做到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人民法院将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治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促进罪犯的改造与自新;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董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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