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院澄清赔钱减刑:符合少杀慎杀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10:53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强(化名)从口袋里掏出400块钱,颤颤巍巍地递给邓力(化名)。这是他身上所有的钱。

  “那你没有钱回家怎么办?”邓力再三推托,最后终于把100块钱又塞到李强的手中。

  李强来自河南驻马店,邓力来自广东高州。如果不是一起命案,他们的手不会握到一起。

  2006年5月5日,东莞发生了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李强的儿子和另外两个老乡为了抢劫一辆摩托车,杀害了邓力的儿子。

  2007年2月1日,东莞中院刑一庭审理了这起官司。当日下午,法官就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最终,李强把所有的钱拿出来,惟一的目的是求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从而希望法官从轻判决,保住独子的性命。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东莞中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加强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被告或其亲属对原告方主动的经济补偿,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综合因素加以考虑。

  有媒体将东莞中院的这个做法定义为“赔钱减刑”。有人批评说,这无异于“以钱买命”或者“以钱买刑”,违背了司法正义的底线。

  “赔钱减刑是一个不正确的概念。”东莞中院副院长陈斯回应说。在他看来,公共舆论需要克制情绪化的冲动,回归司法的专业立场,来看待东莞中院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节力度的努力。

  “我们的做法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而且符合国家最近调整的刑事政策。”东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表示。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介绍说,在国家采取“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后,实际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都加大了推行此类“刑事和解”的力度。

  酌定从轻情节

  办公室的电话一遍又一遍地响起。

  在媒体对东莞中院“赔钱减刑”的报道出来后,研究室主任程春华成了东莞中院最忙碌的人。他不得不一再向记者们解释一个问题——“赔钱减刑”的表述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被告是否赔偿原告,并取得原告的谅解,在定罪量刑时可以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综合因素加以考虑”。

  批评的意见,主要是担心金钱对司法正义的腐蚀。《中国青年报》刊登的一篇评论认为,所谓的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可能会成为被告人以钱买刑,违反被害人意愿,损害被害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还有媒体评论认为,“当富人借金钱获得了宽免,而刑法必将仅仅针对穷人”。

  但李红辉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鼓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主动地赔偿受害者一方,并将被告一方在民事部分的积极表现,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纳入刑事审判的量刑环节,“在法律和法理上都没有问题”。

  法律上的渊源可追溯到《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更明确的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李红辉认为,刑法61条授予刑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它有赖于法官对犯罪分子在罪案的不同阶段的表现,“包括案前、案中和案后”。如果被告一方积极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将有助于减缓被害者家属的痛苦,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这种理解得到了《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更为明确的理解。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和悔罪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节。

  李红辉认为,被告一方积极赔付的行为也可以类推为悔罪的某种表现,而且无需法院对民事判决的执行,节省了司法资源。这些都足以成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考虑因素。

  陈光中也认为,这种“刑事和解”的合法性是有法律根据的,而且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有采用。这一次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关注,“因为以前这种和解主要适用于各种轻罪,而现在的趋势是,这种做法现在正逐步推广到一些重罪的审理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分析说:“刑事诉讼中对罪犯的判决涉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平衡,法官在量刑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各种关系。其中,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以及情绪的平复是应该重点考虑的。如果能够有效地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获得补偿,使他们的情绪能够得到平复,就能够降低他们对社会报复的需求,社会关系也能够由此得到一定的恢复。”

  程春华则一再强调,即使赔了钱,也未必意味着一定从轻处罚。“酌定从轻情节的含义是,法官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被告方是否赔付只是其中的一种。”如果是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的重案,比如被告人无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重大恶性案件,不论被告方是否赔偿,都不会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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