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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腿公司老板代买火车票涉嫌倒票被刑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14:26 新华每日电讯
“花钱买时间”的这个新行当,在给市民带来便利的同时,触及了法律盲区 2月5日,杭州五代跑腿公司的老板因为代买火车票,被杭州铁路公安刑拘。春运期间一票难求,这成就了跑腿公司代购生意。但是火车票代购是否等同“黄牛”的倒票行为,这个处在政策和法律边缘的问题,造成了跑腿公司的尴尬。 ●代买火车票该不该收服务费? 受王红梅刑拘事件影响,目前杭州的各个跑腿公司停止了代购火车票业务。五代跑腿公司已经聘请了相关律师 代买车票是跑腿公司的一项日常业务,平时收取5元至10元的服务费。春运期间车票难买,于是行情随之上涨,变成了短途车票20元-25元,更加难买的长途车票是40元-60元。临近春节,打电话要跑腿公司代买火车票的顾客骤然增多。杭州五代跑腿公司接到很多单位、工厂要求统一团购火车票的电话,生意红火。 五代跑腿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我们公司80%的业务员出动了,到火车站和各售票点24小时排队买票。”几天前,经理王红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喜滋滋地说。公司雇了20多个人,轮流换班,工作人员看到哪个代售点排队的人少一点,就扎哪里。 另一家跑腿公司的负责人说,从1月20日以来,他们就接到大量帮人代买火车票的业务。跑腿员彻夜排队,买到火车票再送过去,买不到就推辞。 2月4日,杭州铁路公安处接到举报,反映王红梅的跑腿公司代买火车票的情况。2月5日下午,王红梅因为涉嫌倒卖火车票,金额超过5000元,被铁路公安依法刑拘,目前被关押在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公安处认为,王红梅的行为是倒卖车票的“黄牛”行为。 受王红梅刑拘事件影响,目前杭州的各个跑腿公司停止了代购火车票业务。五代跑腿公司已经聘请了相关律师。 ●代购火车票是否“黄牛”倒票? 跑腿公司的代购火车票与“黄牛”倒票有本质区别:一种是雇佣关系,一种是买卖关系 跑腿公司代购火车票是否“黄牛”行为?人们的看法各不相同。 杭州铁路公安处副支队长孙国良说,跑腿公司代买车票,属于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火车票是一种特殊商品,国家对火车票销售、代办有明确规定。不具备代办资格、为他人代办车票,以赢利为目的,倒卖车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想成为代办火车票的合法单位,除了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外,还要得到铁路主管部门的许可。另外,按照国家规定,火车票代售点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是每张票5元,转卖火车票加价5元以上就算倒卖车票。根据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倒票行为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顾客和跑腿公司对铁路警方的这种做法不太理解。2月7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几位正在杭州文一路火车票代售点排队买票的乘客,他们认为:在春运期间,排队费时费力,如果有人愿意代买火车票,每张车票加收20元左右的劳务费是能接受的。 曾委托跑腿公司买票的刘女士说:“代买火车票有市场需求,因为有些人没有时间买票,更不愿意去排队。现在票这么难买,他们赚的是辛苦钱。” 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的梁耀亭律师认为,跑腿公司的代购火车票与“黄牛”倒票有本质区别:跑腿公司是先受人委托,再开展业务,形成一种雇佣关系;“黄牛”则是事先囤积车票,再寻找对象高价抛售,是买卖关系。两者的交易方式、法律关系不同。其次,“黄牛”是在倒卖过程中赚取高额的升值费用,而代购车票和票价本身无关,只是收取服务费用,收益来源也不同。 ●在市场与法律之间 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这些新职业在定价、赢利模式等方面的管理,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近年来,跑腿公司在各地不断涌现。为了生存发展,跑腿公司不断开拓新的经营项目,服务种类五花八门:代购、接送、排队、陪护、提醒、缴费、送礼等等。但是到医院排队挂号、婚姻忠贞调查、代买火车票等服务目前存在争议。“花钱买时间”的这个新行当,在给市民带来便利的同时,触及了法律盲区。 据了解,跑腿公司是一种具有中介性质的服务性行业。包括“五代”在内的多数跑腿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注册的是家政服务,经营范围中只笼统地说提供个性化服务,并没有细化到代买飞机票、火车票等。 杭州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代买火车票是否合法要看是否在工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之内。代购业务可视作家政服务的衍生项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生的服务项目越来越多,只要无害于社会,一般不予取缔。但是服务方必须提供收费凭据,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浙江大学经济学教授罗卫东指出,铁路运输业是国家管制的,火车票价缺乏弹性机制,并不能很好配给资源。春运的市场需求又具备刚性,在运力有限的情况下,火车票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旺盛的需求决定供给,由此催生了“黄牛”和中介组织,按照价格信号,谁出得起钱就把票给谁,这违背了国家春运不涨价,惠泽弱势群体的本意,实际上从国营企业应有的利润中分走了一调羹,宏观上不利于春运市场。 罗卫东说,“跑腿公司”等中介组织和“黄牛”的个体行为不同,作为企业它是纳税的。而且能够缓解就业难,提供的便民服务也受到社会欢迎。新职业因为有较高的自由度和灵活性而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目前跑腿公司缺乏行业标准和保障,“跑腿费”还没有明码标价。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这些新职业在定价、赢利模式等方面的管理,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许群、郑旭萍)新华社杭州2月8日电(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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