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原政协副主席庭上称受贿款属人情往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00:4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蚌埠2月13日电(周瑞平 吴小东)今天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原副主席(副厅级)从善明受贿、挪用公款案在蚌埠市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宣判,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从善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今年62岁的从善明,先后任淮南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淮南市政协副主席等职。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1998年,从善明在为给他人解决工作安排、提拔、调动等过程中,非法收受地方党政官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工作人员财物计人民币34.6万余元、美元500元。1999年至2005年,从善明在为有关企业进开发区、企业的资金使用、工程承包以及将人员调入开发区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7万余元,美元1万元。从善明共非法收受67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美金1.05万元。他还利用职务便利,用本单位100万元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行担保,挪用公款30万元归其他单位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审庭审时,从善明对自己所收受的部分受贿款予以否定和辩解,认为战友或朋友之间的送礼行为,应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他的辩护人提出,从善明在帮助别人办事或在任职上的关照,事先并没有约定要得到好处,而是在事情办成后,这些人在节日期间或从善明的儿子结婚等时候送钱,这种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从善明在他人提出希望其关照或帮忙时,均予以承诺并给予帮忙,而在事后收受他人钱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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